根据省编委《关于印发<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理委员会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陕编发〔2015〕60号)和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关于印发<杨凌示范区管委会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杨字〔2016〕14号)精神,设立杨凌示范区财政局,为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加强的职责
1.建立完善、规范、透明、高效的预算管理制度。
2.建立健全示范区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制度。
3.强化财政监督工作职责。
(二)承接的职责
承接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认定及业务审批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省财政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方针以及财政发展规划;制定示范区财政发展规划、财源建设规划和财政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示范区财政经济形势,参与制定示范区各项宏观经济政策;制定杨陵区财政政策、财政体制和转移支付制度并组织实施;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制定示范区财政、财务、会计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办法,并按规定组织实施。
(三)负责示范区管委会各项财政收支管理;负责示范区年度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草案的编制及执行情况总结;向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班子会议报告年度财政预决算情况;负责示范区管委会部门预决算编制和支出经费标准的审核批复工作;负责示范区财政预决算信息及“三公”经费公开工作;指导杨陵区财政管理工作。
(四)负责示范区管委会非税收入管理工作,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及其他非税收入;管理财政票据;监督管理全区彩票公益金使用。
(五)组织制定示范区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指导和监督示范区管委会国库业务;负责财政存量资金管理,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
(六)按照财政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税收调整政策,协调监督和指导检查示范区财政依法行政工作,受理处置财政行政复议和财政行政诉讼案件。
(七)负责制定示范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管理管委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政策和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实施。
(八)负责制定示范区政府性资金管理制度。承担中省专项资金和示范区政府性资金的分配、拨付和预算绩效管理监督工作;负责示范区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制定及资金管理工作;参与制定示范区投资政策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
(九)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示范区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管理制度,编制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管理示范区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组织协调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
(十)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府内外债的管理政策,统一管理政府内外债务;制定示范区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按规定管理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承担管理示范区管委会融资、筹措资金的使用与偿还工作。
(十一)宣传贯彻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负责管理示范区会计工作和会计人员,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内部控制规范、会计信息化;指导并监督区内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负责会计代理机构的认定,组织会计类专业技术和从业资格考试。
(十二)制定财政监督制度和办法,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承担财政收支预算执行、财政资金绩效、重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开展重大或专项财政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十三)负责示范区管委会国有资本的收入和支出管理;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管理资产评估工作。
(十四)负责示范区开发性金融管理工作。按规定管理财政政策性金融业务;统筹协调和指导示范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投资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工作。
(十五)承办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人员编制
示范区财政局核定领导职数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
处级及以下非领导人员按《公务员法》配备;人员编制暂维持现有编制不变,根据机构改革目标任务要求逐步精简到位。
四、其他事项
杨凌示范区财政局加挂杨凌示范区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下设杨凌示范区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杨凌示范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和杨凌示范区会计服务中心三个事业单位。
联系人:梁琦 联系电话:029-870369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