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通知公告 / 正文

关于进一步推进“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的意见


各市、区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各地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有力有序地推进清理整治工作,取得了阶段性进展。目前专项行动已进入攻坚克难的关键阶段,为不折不扣抓好专项清理整治工作,按时保质完成我省专项行动任务,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乱象,根据国家“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协调推进小组《关于“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整改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准确把握工作思路

各地要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和省委、省政府要求,深刻汲取秦岭事件教训,固牢“四个意识”、坚定“两个维护”,站在全国“一盘棋”大局的高度,坚定不移,果断行动,履行职责,持续发力,坚决打赢“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这场硬仗。耕地上违法违规建设非农设施,时间长、问题多、情况复杂多样,“大棚房”问题仅是其中一种,是本次清理整治的重点,非“大棚房”问题应纳入政府监管部门日常监管事项,依法依程序查处。各地要把排查贯穿专项行动全过程,继续深入查、彻底查、反复查,确保摸清底数,做到不漏报、不少报、不瞒报。要把整改工作作为当前专项行动的重点任务,倒排工期、挂牌督办,坚决整治、加快整改,做到不拖延、不回避、不敷衍。在整治整改过程中,要做到“两个依照”“两个坚决”,即依照法规、依照政策,坚决整治整改到位、坚决不搞“一刀切”,严格政策界限,区别对待不同类型的违法违规问题,切实做好群众工作,及时化解各类矛盾,坚决维护农业农村社会稳定。

二、严格界定整治范围

按照国家“大棚房”协调推进小组的统一部署,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实施方案的要求和1月15日全省视频会议精神,此次专项集中清理整治以下三类问题:

第一类问题。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以设施农业为名违法违规建设非农设施,或按设施农用地审核或备案后,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进行非农业经营的。主要包括:“私家庄园”、别墅、度假酒店、经营性住宅以及餐饮、住宿、娱乐、会议等设施。

第二类问题。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主要包括:住宅、餐饮、娱乐、会议、非农产品交易市场、仓储等非农设施。

第三类问题。农业大棚看护房建设严重超标准,以及违法违规改变性质和用途进行住宅类经营性开发和建设餐饮设施等。主要包括:以农业大棚名义进行非农业经营性开发的,农业大棚看护房超过两层(含两层)的,农业大棚看护房占地面积超过整改标准的。

对其他涉及违法违规占用耕地,不纳入“大棚房”专项清理整治范围,由各市县政府负责依法依规另案查处。主要包括: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的农民自建自用住宅,光伏用地、工矿仓储、工业园区、驾校、各类与农业生产无关的堆料场等,商业养老设施、经营性房地产,小产权房、宗教设施用地、殡葬用地,国家基础设施、农村基础设施、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等。

对在大棚内从事菌种培育、育秧育苗、立体栽培、无土栽培、盆栽花卉等农业生产,根据现代农业发展需要允许适当硬化地面;其他一般性生产大棚地面硬化超出标准的,整治整改到规定范围以内;对农民自建自用的果园看护房且确实服务于农业生产,未改变性质用途的,不纳入本次清理整治范围;对在耕地上(不包含基本农田、禁限养区)建设的畜禽养殖场、水产养殖场,未改变性质用途的,不纳入本次清理整治范围。

“耕地”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及其后历年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库中耕地地类为准。

三、依法依规彻底整治整改

坚持分类处置的原则,依据性质、用途分类开展整治整改。

(一)拆除类

1、对中央三令五申和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借设施农业或农业园区之名占用耕地违法违规建设非农设施,特别是“私家庄园”、别墅、度假酒店、经营性住宅等,坚决彻底拆除,复垦复耕到位。

2、在连栋温室或农业大棚内建有经营性住宅、休闲度假、餐饮、娱乐、会议、非农产品交易市场、仓储等非农设施,依法依规坚决拆除棚内非农设施,恢复农业生产功能。

3、对农业设施改变性质和用途的,必须恢复为农业用途,难以恢复的依法依规拆除。

4、改变农业大棚看护房的性质用途,用于住宅、餐饮等经营性开发的,依法依规坚决拆除,恢复农业生产功能。

(二)整改类

对农业大棚看护房超标问题,本着农棚农用、从紧够用原则,区分情况、分类处置。

1、对农民或合作社经营且服务于农业生产的大棚看护房,超过22.5平方米的,必须整改到规定标准。

2、对农业大棚看护房超过两层(含两层)的,必须整改到规定标准,恢复农业大棚看护房功能。

3、对多个农业大棚共用一个“看护房”、且服务于农业生产的,按附属设施用地管理规定整改规范。

(三)完善手续类

1、符合国土资发[2014]127号文件规定的设施农业和农业园区,手续不完善的,限3月中旬前完善手续。

2、对直接用于或服务于农业发展的农业设施,如必要的农产品保鲜存贮(含农产品冷库)、分拣包装、采摘品尝等设施,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占地面积超标(400平方米)或相关手续不完整的,必须于3月中旬前按要求完善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

(四)规范类

1、对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包括晾晒场、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种植规模在1000亩以内的,配套设施用地控制在3亩以内;超过上述种植规模的,配套设施用地可适当扩大,规模控制在3‰以内,最多不得超过10亩。

2、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实施的生态移民、扶贫搬迁等设施农业项目,属于此次专项清理整治范围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按“一事一议”原则,提出具体整治整改意见。

3、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实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科技示范、科普教育、产品展示等功能的一二三产融合发展新业态,占地面积超标或相关手续不全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依规整改并完善项目用地手续。

四、按时保质完成任务

(一)坚持“省级抓总、市级牵头、县级落实、部门协同”原则,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市级党委政府对辖区内专项清理整治负总责,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均为第一责任人,履行双签字背书责任,逐级层层夯实。

(二)“大棚房”问题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敏感度高,法务政策组要切实履行责任,研究解决疑难问题和涉法涉诉等问题,做好政策指导服务,确保清理整治工作平稳推进。

(三)强化追责问责,对核查不到位、敷衍应付的,对工作不到位、没有认真查认真改的,要严肃问责,严肃处理。组织督导组,进行明查暗访,督导检查,确保“大棚房”问题排查到位、整治到位。

(四)各市按照本意见,组建工作组,安排对前期排查结果进行完善甄别核实,于2月15日前,将由市区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签字的排查结果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并附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签字的“大棚房”问题清单。3月15日前全面完成专项清理整治任务,以市政府文件将总结报告报省委、省政府,同时抄送省“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领导小组。

 

                          陕西省“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协调推进领导小组(代章)

                                                                                  2019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