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管财发[2017]382号
杨凌各会计代理许可机构:
根据《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代理记账机构2016年度备案及新版代理记帐机构证书换发工作的通知》(陕财办会[2017]8号),和<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实施《代理记账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陕财办会[2016]25号) 文件精神,应以2016年年度报备为契机,做好代理记账机构2017年4月30日前完成报备工作,并做好代理记账机构的新版证书换发工作,旧版证书换发工作于2017年6月30日前结束,旧版代理记账证书将于2017年7月1日起废。望各会计代理机构提早进行网上办理报备、变更、申请换证工作,网址:http://dljz.mof.gov.cn/,特此通知。
附件1:《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代理记账机构2016年度备案及新版代理记帐机构证书换发工作的通知》(陕财办会[2017]8号)
附件2:<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实施《代理记账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陕财办会[2016]25号)
杨凌示范区财政局
2016年12月27日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代理记账机构2016年度备案及新版代理记账机构证书换发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财政局:
依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第十七条规定,代理记账机构及分支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基本信息相关资料(以下简称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各市(区)应当做好代理记账机构2016年度备案工作,并结合年度备案,完成新版代理记账机构证书的换发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区)财政部门应当高度重视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和证书换发工作,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督促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按时完成年度备案,提高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完成率。
二、代理记账机构2016年度备案全部实行网上备案,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机构登录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http://dljz.mof.gov.cn),填写年度备案信息,上传年度备案资料。代理记账机构应于2017年4月30日前完成年度备案,备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1);
(二)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
三、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新版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样式及有关要求的通知》(财会﹝2016﹞8号),旧版代理记账证书将于2017年7月1日起作废。各市(区)应当结合代理记账2016年度备案开展代理记账机构新版证书换发工作。新版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由省财政厅按照财政部规定样式统一印制,各市(区)财政局根据需要向省财政厅申领,申领时应填写《代理记账机构许可证书申领表》(附件2),并将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填写提交证书领取、剩余及本次申请数量等信息。
四、新版代理记账证书的填写要求见《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实施〈代理记账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陕财办会﹝2016﹞25号),注意事项:
(一)所有新换发的证书均按新的许可证书编号规则进行编号,不再使用旧版证书的编号;
(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栏及“机构名称”栏,应与企业营业执照及批复文件核对一致;
(三)证书的“年、月、日”栏,记载代理记账机构取得证书的时间,即代理记账机构行政许可批复文件的批复日期,格式如“2016年9月25日”。
五、各市(区)财政部门于2017年6月30日前,核对汇总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情况,并向省财政厅报送本地区代理记账行业情况的综合报告,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代理记账机构年度报备审查情况汇总表(附件3);
(二)代理记账机构基本信息汇总表(附件4);
(三)新版代理记账机构证书换发情况;
(四)代理记账机构后置审批改革情况总结和意见反馈、与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沟通衔接情况;
(五)加强代理记账机构事中、事后监管的举措;
(六)本地区在深化行业改革、管理和发展中的重要措施及成效、存在问题和意见建议等。
本通知涉及的相关附表样式可以从陕西会计网(http://snkj.sf.gov.cn)下载。
联系人:李海燕电话:029-87611481
附件:1.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
2.代理记账机构许可证书申领表
3. 代理记账机构年度报备审查情况汇总表
4. 代理记账机构基本信息汇总表
陕西省财政厅
2017年3月13日
附件1
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
年度
代理记账机构(分支机构)基本信息 | |||||||
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编号 | 发证日期 | ||||||
机构名称 | 组织形式 | ||||||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成立日期 | ||||||
注册资本/出资总额(万元) | 企业类型 | ||||||
办公地址(与注册地不一致时填写实际办公地址) | 邮政编码 | ||||||
机构负责人姓名 | 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号 | ||||||
股东/合伙人数量 | 机构人员数量 | ||||||
联系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
传真号码 | 电子邮箱 | ||||||
本年度业务总收入(万元) | 其中:代理记账业务收入(万元) | ||||||
代理客户数量 | 分支机构数量 | ||||||
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信息 | |||||||
业务负责人姓名 |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号 | 资格等级 | |||||
专职从业人员信息 | |||||||
姓名 |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档案号 |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号 | 资格等级 | ||||
我机构保证本表所填内容全部属实
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签名(或签章): 代理记账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 |||||||
注:1.“组织形式”栏根据以下选择填写: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
2.“企业类型”栏根据以下选择填写: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商投资企业、台商投资企业。
3.分支机构填写时,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编号及发证日期填写总部机构的证书信息;表中部分栏目对分支机构不适用的,分支机构可不用填写。
附件2
代理记账机构许可证书申领表
申领单位(公章)
项 目 | 数量 |
上次申领证书日结余 | |
加:上次申领 | |
减:证书使用 | |
其中:批机构新发 | |
遗失补发 | |
打印作废 | |
当前结余 | |
本次申领 |
申领单位负责人(签名):
经办人(签名):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代理记账机构年度报备审查情况汇总表
市(区)(盖章):
代理记账机构数量变动情况 | 数量 | 代理记账机构年度报备基本情况 | 合计 | |
年初数量 | 已报备数量 | |||
本年批准设立 | ||||
收回设立许可 (包括撤销和撤回) | 未报备数量 | |||
年末数量 | 受行政处罚数量 | |||
未报备的主要原因 | ||||
受处罚代理记账机构情况 | ||||
受罚机构名称 | 受处罚原因 | |||
填报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4 | ||||||||||||||||||||||||||||||||||||||||||||||
代理记账机构基本信息汇总表 | ||||||||||||||||||||||||||||||||||||||||||||||
市(区)名称: | 报送日期: 年 月 日 | |||||||||||||||||||||||||||||||||||||||||||||
序号 | 代理记账机构名称 | 批准日期 | 批准文号 | 代理记账许可证号 |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制、合伙制或分支机构) | 工商登记部门 | 工商登记证号或统一社会信息代码 | 工商登记日期 | 注册资本/出资总额(万元) | 机构负责人 | 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 | 专职从业人员情况 | 本年度总收入(万元,保留2位小数) | 本年度代理记账业务收入(万元,保留2位小数) | 代理记账客户数量 | |||||||||||||||||||||||||||||||
学历(单位:人) | 职称情况(单位:人) | |||||||||||||||||||||||||||||||||||||||||||||
总计 | 硕士及以上 | 本科 | 大专 | 大专以下 | 无 | 初级 | 中级 | 高级 | ||||||||||||||||||||||||||||||||||||||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实施《代理记账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财办会﹝2016﹞25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财政局:
2016年2月16日,财政部修订印发了《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代理记账资格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积极宣传新《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新修订的《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对激发代理记账市场活力、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构建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新模式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市(区)要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新《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增强全社会对代理记账机构认知,为代理记账行业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代理记账机构审批权限
依据新《代理记账管理办法》,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具体审批机关由各市(区)财政部门根据本市(区)代理记账行业发展情况自行确定,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三、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管理
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由省财政厅按照财政部规定样式统一印制,各市(区)财政局根据需要向省财政厅申领,一般领取数量不超过1年使用量。各市(区)财政部门向省财政厅申领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时,应填报《代理记账机构许可证书申领表》(附件1)。
四、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填写要求
(一)“许可证书编号”栏:由DLJZ(即代理记账的首字母大写)、行政区划代码、发证年份和顺序号组成,共18位。第1-4位是DLJZ,第5-10位是行政区划代码,第11-14位是发证年份,第15-18位是发证顺序号。如西安市碑林区财政局2016年发放的第一张新版证书编号应为:DLJZ61010320160001。
(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栏:记载代理记账机构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代理记账机构,可记载其营业执照号。
(三)“机构名称”栏:记载取得证书的代理记账机构全称。
(四)“发证机关”栏:记载发放证书的发证机关名称,如“西安市财政局”,并加盖发证机关公章。
(五)“年、月、日”栏:记载代理记账机构取得证书的时间,格式如“2016年9月25日”。
五、各地财政部门作出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决定的,应当下达批准文件,连同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一并发放申请人。批准文件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代理记账机构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编号;
(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姓名、专业技术资格及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号;
(四)办公地点。
六、代理记账机构发生下列变更事项需要到审批机关变更登记,提交相关变更登记材料
(一)名称变更,提交下列变更登记材料:
1.代理记账机构变更登记表(附件2);
2.变更后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加盖代理记账机构公章),并提供原件以核对;
3.交回原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审批机关应将收回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应加盖“此证作废条章”,注明收回日期,与变更登记材料共同保存。
(二)变更业务负责人,提交下列变更登记材料:
1.代理记账机构变更登记表(附件2);
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的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三)与原审批机关在同一行政区划内变更办公地点,向原审批机关提交下列变更登记材料:
1.代理记账机构变更登记表(附件2);
2.变更后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加盖代理记账机构公章),并提供原件用以核对。
(四)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的,向迁入地审批机关提交下列变更登记材料:
1.代理记账机构变更登记表(附件2);
2.变更后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加盖代理记账机构公章),并提供原件以核对;
原审批机关应根据代理记账系统中在10日内将代理记账机构的相关信息及材料移交迁入地审批机关。
七、代理记账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变更
(一)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财政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备案登记材料如下:
1.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备案表(附件3);
2.代理记账机构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加盖代理记账机构公章);
3.代理记账分支机构主管业务负责人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4.代理记账机构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办法(应包含代理记账机构对其分支机构的业务活动、执业质量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的相关条款);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信息管理等方面实质性统一管理的说明。
(二)代理记账分支机构名称发生变更的,提交下列变更登记材料:
1.代理记账机构变更登记表(附件2);
2.变更后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加盖代理记账机构公章),并提供原件以核对。
(三)代理记账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负责人的,提交下列变更登记材料:
1.代理记账机构变更登记表(附件2);
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的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八、严格审核,做好证书换发工作
各地财政部门应当以2017年的年度报备为契机,做好代理记账机构的新版证书换发工作。在换发时,应当要求所有代理记账机构填写并完善代理记账系统信息,补充上传有关资料。各地财政部门旧版证书换发工作应于2017年6月30日前结束。对于无法联系到的代理记账机构,各地财政部门可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沟通,了解其是否存续,并做也相应处理。
九、做好年度信息报备工作
各地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新《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及时布置代理记账机构有关材料报备事宜,并严格审查报备材料,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督促相关代理记账机构限期整改。代理记账机构逾期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同时,认真做好报备材料的汇总分析工作,摸清代理记账机构的基本情况,健全基础管理信息。各地财政部门于每年6月30日之前向省财政厅报送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有关情况汇总报告,包括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的基本情况、存在问题、改进措施、建议等。
十、加强学习,通过信息系统开展工作
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已经上线运行。代理记账机构的审批、变更、日常监管、撤销撤回、年度报备等工作必须使用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在管理系统中开展。各地财政部门高度重视代理记账行业管理信息化改革,加强对代理记账机构系统的培训、宣传和问题解答工作,保证人员和硬件设施的配备,确保财政部门工作人员、代理记账机构工作人员通过管理系统开展代理记账行业管理中工作,提高行政监管和服务效能。
十一、坚持依法行政,树立便民高效的服务意识
各地财政部门应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理念和高效便民的服务意识,简化办事流程和手续,通过网站等向社会告知申请代理记账机构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和要求、批准程序和期限等。对于完成审批的代理记账资格,要在规定时间内在指定网站向社会公示,并督促代理记账机构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各地财政部门应当完善对代理记账机构审批、变更、日常监管档案的管理,确保全流程留痕。
十二、加强沟通,探索建立事中事后监管的有效途径
各地财政部门积极与企业信用管理部门的沟通,尽早实现与企业信用管理系统的数据推送和交换功能,及时了解代理记账机构工商登记及变更等有关情况,对于无证经营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要积极履行监督责任,探索建立代理记账机构诚信档案,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对于违规经营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十三、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陕财办会〔2005〕75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代理记账机构许可证书申领表
2. 代理记账机构变更事项登记表
3. 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备案表
陕西省财政厅
2016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