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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省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残疾人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央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611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省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和专项彩票公益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安排的,用于支持各级残疾人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 资金分配与下达

第四条 按照预算管理规定时限,省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省残联)每年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审核后下达补助资金。

第五条 专项资金按因素法或项目法进行分配,因素法分配因素包括各市、县(区)需求因素、财力因素和绩效因素三大类,重点向工作任务重、贫困程度深、工作绩效好的市、县(区)倾斜。其中:需求因素主要参考各市、县(区)补助对象数量等指标,财力因素主要参考市、县(区)财政困难程度系数指标,绩效因素主要参考绩效评价结果或其他体现相关工作成效的指标。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因素和权重,可根据残疾人事业发展需求和年度工作重点适当调整。项目法按照省财政厅和省残联联合发布的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经县(区)级财政和残联部门、市级财政、残联联合审核后报省财政厅、省残联审核确定。

第六条 市级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将其与市级财政安排的资金统筹使用,及时商同级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市级残联)制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于三十日内将资金正式下达本级有关部门和县(区)财政部门。

第七条 省财政厅在每年1130日前,按当年省级专项资金实际下达数的一定比例,将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市、县(区)级财政部门。

 第三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八条 专项资金统筹用于残疾人生活补贴、护理补贴、康复、教育、就业、扶贫、社会保障、托养、宣传、文化、体育、无障碍改造以及其他残疾人服务等支出。包括以下方面:

(一)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用于补助困难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用于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照护支出。

(三)残疾人康复。主要用于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基本辅助器具适配、成年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等。

(四)残疾人教育。主要用于资助贫困残疾儿童学前教育;中、高等特殊教育学校(院)改善办学条件和实习训练基地建设。

(五)残疾人就业扶贫。主要用于开展农村贫困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为提高残疾人生产就业能力提供服务。

(六)残疾人托养。主要用于对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给予补贴。

(七)残疾人文化体育。主要用于提供残疾人公共文化服务、扶持特殊艺术和残疾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支持残疾人群众性体育活动、大型残疾人体育赛事开展等。

(八)无障碍改造。主要用于对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环境无障碍改造给予补助。

(九)残疾评定。主要用于贫困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残疾评定给予补贴。

(十)燃油补贴。主要用于发放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十一)服务能力提升。主要用于对地方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机构设备购置给予补助。

(十二)其他。符合《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533号)政策规定的使用方向,经省残联商省财政厅确定的用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残联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补助资金或从中提取工作经费。

第十条 各市、县(区)残联负责制定本区域内相关项目实施的具体管理办法和支付标准。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补助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各市、县(区)可按照《陕西省残疾人联合会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试点工作的意见》(陕残联〔201554号)等规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提供残疾人服务。

第十二条 补助资金购置的材料、物资、器材和设备等属于固定资产的,应严格执行国家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三条  各市、县(区)财政部门、残联应采取措施,切实加快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和有效性。各级财政当年安排的专项资金一般不得出现结转。连续结转2年以上的财政资金,作为结余资金管理,收回财政统筹安排;市级2年以上尚未使用或使用效益不高的中省专项资金,由省财政收回。
    第十四条 各市、县(区)财政部门、残联应按照《彩票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加强对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安排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彩票公益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或者社会公益活动,应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的标识。

 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各市、县(区)财政部门、残联应当按照财政部有关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的规定,做好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管理相关工作。各市、县(区)残联应对相关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应用,将工作绩效情况作为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因素。

第十六条 各市、县(区)财政部门、残联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监管和绩效评价机制。对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补助资金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各市、县(区)级财政部门、残联应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1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1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