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通知公告 / 正文

转发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民营企业生产性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民营企业生产性项目

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民营企业信心,鼓励民营企业加大投资力度,促进民营企业做强做大,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工业稳增长促投资21条措施的通知》、《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我省民营企业生产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进行贴息,为加强贴息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贴息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民营企业生产性投资项目获得银行贷款而给予的利息补贴资金。

第三条 职责分工。发改部门负责组织贴息项目申报、审核,投资计划下达,对项目进展及投资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绩效评价。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管理,下达贴息资金预算,拨付贴息资金,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开展绩效再评价。

第二章 贴息范围及标准

第四条 贴息范围。2016年9月1日起,一年内民营企业生产性项目实际获得的新增固定资产银行贷款,且贷款规模500万元以上,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

第五条 贴息标准。以企业每个季度生产性项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为基础,以投资总额中的新增固定资产贷款额为基数,以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为标准进行贴息。贴息额以10万元为单位取整,单个项目贴息额度最多不超过2000万元。

第六条 贴息期限。贴息期限为1年。

第七条 贴息期内,民营企业发生未按期偿还本金及其他违约行为,并由此产生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不在贴息范围内。

第三章 贴息资金的申报及审定

第八条 申报时间和程序。贷款贴息资金按季度申报,2016年9月份贷款贴息计入四季度一并申报。每个季度结束后10日内,民营企业向所在地县(区、市)发改部门申请,县(区、市)发改部门汇总审核后报设区市发改委(含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由市发改委会同同级财政、统计等部门进行复核,5个工作日内向省发改委申报。

第九条 审定程序。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统计局、工商局、中小企业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定,必要时组织对项目进行评估,提出拟贴息项目名单。对拟贴息项目在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由省发改委及时导入省财政项目库,并下达贴息计划。

第四章 贴息资金的拨付及财务处理

第十条 预算下达。省财政厅根据省发改委贴息计划,下达贴息资金预算。各市县财政部门收到上级预算文件后,于10个工作日内下达至县级财政或项目单位,并通知本级相关企业持银行贷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银行利息结算凭证等资料办理拨款手续,经审核后,按照下达的预算数和实际发生利息额进行拨付。

第十一条 拨付原则。贴息资金实行贷款民营企业先付息、财政后贴息的原则,即民营企业应先据实、按时、全额支付金融机构贷款利息,然后按季凭银行贷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银行利息结算凭证,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办理贷款贴息资金拨付。

第十二条 审核拨付。 各市县财政部门要严格审核各民营企业的固定资产贷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利息结算凭证,重点审核贷款合同项目名称与贴息资金预算文件下达项目名称是否一致、贷款是否为2016年9月至2017年9月期间新增固定资产贷款,单位实际所支付利息等。对审核通过的项目,各市县财政局要及时拨付贴息资金。

第十三条 民营企业收到贴息资金后,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在建项目应作冲减项目建设成本处理;竣工项目应作冲减财务费用处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发改部门对贴息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管,确保贴息资金发挥效益。

各民营企业要严格按规定管理和使用财政贴息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发改、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十五条 省发改委按照有关规定,对贴息资金的管理使用开展绩效评价,并向省财政厅报送绩效评价结果。省财政厅在发改委自评基础上,选择部分市县或重点项目进行再评价。

第十六条 财政贴息资金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财政贴息资金。凡违反规定,骗取、截留、挪用贴息资金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起施行,2017年9月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