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区高校大学生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提高大学生医疗保险待遇水平,根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和个人缴费水平的通知》(陕人社发〔2015〕35号)和《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陕人社发〔2015〕36号)文件精神,现就调整我区大学生医疗保险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筹资标准
将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筹资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450元,其中个人缴纳50元,财政补助400元。
二、新增和提高医疗保险待遇
(一)调整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参保大学生在定点医疗机构因住院发生的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标准调整如下:
医院级别 |
大学生医疗保险(调整前) |
大学生医疗保险(调整后) |
||
起付标准 |
支付比例 |
起付标准 |
支付比例 |
|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
100 |
90% |
100 |
92% |
一级医院 |
100 |
90% |
100 |
92% |
二级医院 |
200 |
87% |
200 |
90% |
三级医院 |
300 |
80% |
300 |
82% |
(二)提高11种重大疾病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参保大学生因重性精神病、恶性肿瘤手术和放化疗、终末期肾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耐多药肺结核、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11种重大疾病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原有基础上增加3个百分点。
(三)新增门诊特殊治疗病种
将大学生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各种结石纳入门诊特殊治疗报销范围,不设起付线,发生的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费用按照75%报销,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000元。
(四)调整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标准(详见附表)。
三、建立二次补助制度
参保大学生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单次或多次住院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后,个人自付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累计超过5000元以上部分,分段按比例报销。具体报销比例如下:
个人负担中符合 政策范围内费用(元) |
二次补助 支付比例(%) |
5000(不含)—30000(含) |
70 |
30000(不含)—100000(含) |
80 |
100000(不含)以上 |
90 |
四、提高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将一个参保年度内大学生医疗保险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提高为每人30万元。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是指参保患者个人年度获得大学生医疗保险各类补偿的总和,包括住院补偿、门诊补偿、门诊特殊病补偿、二次补助等。
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大学生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调整一览表
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 杨凌示范区财政局
2015年8月4日
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 2015年8月4日印发
附件:
大学生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调整一览表
单位:元
类别 |
病种名称 |
起付线 |
报销比例 |
最高支付限额 |
||
调整前 |
调整后 |
调整前 |
调整后 |
|||
门诊 特殊慢性病 |
1.恶性肿瘤放化疗;2. 恶性肿瘤门诊用药;3.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门诊血液透析;4.人体器官移植术后服抗排斥药; |
0 |
85% |
85% |
200000 |
200000 |
1.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不含隐匿型);2.慢性肺源性心脏病;3.原发性高血压(Ⅱ期以上);4.脑血管病恢复期;5.肝硬化失代偿期;6.糖尿病合并慢性并发症;7.慢性肾小球肾炎及肾病综合症;8.精神疾病;9.红斑狼疮;10.帕金森综合症;11.支气管炎;12.支气管肺炎;13.心肌炎;14.过敏性紫癜;15.泌尿系感染;16.急性肾小球肾炎;17.血小板减少性紫癜;18.营养性贫血; 19.抑郁症门诊使用抗抑郁药物;20.结核病;21.强直性脊柱炎;22.硬皮病(新增);23.先天性心脏病(新增)。 |
0 |
75% |
80% |
5000 |
5000 |
|
1、慢性活动性肝炎 |
0 |
75% |
85% |
5000 |
10000 |
|
1.再生障碍性贫血;2.白血病;3.血友病;4.生长激素缺乏症门诊使用重组人生长激素。 |
0 |
85% |
85% |
20000 |
2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