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通知公告 / 正文

关于印发杨凌示范区食品安全监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杨凌示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杨凌示范区食品安全监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杨凌示范区财政局

2015年6月16日


加发:预算科、国库科、会计服务中心。

杨凌示范区财政局 2015年6月16日印发

共印7份

杨凌示范区

食品安全监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示范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监管专项资金,是指中省和示范区财政安排的用于食品安全监管各项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食品安全监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突出重点、规范有效、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食品安全监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食品安全监管人员支出、事业支出、检验检测、监测评价、举报投诉、信息化建设等项目支出。

第五条 食品安全监管中省专项资金按照规定项目用途下达。示范区本级财政依据当年预算规模、相关工作开展情况、以前年度资金使用情况等,结合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等因素进行测算,安排食品安全监管专项资金。剔除人员和事业支出外的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食品安全监管专项资金,以2014年为基数,以每年不低于5%的增长率保持稳步增长。

第六条 食品安全监管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制,制订项目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并落实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对项目资金的安全和使用效益负直接责任。

第七条 纳入政府采购目录或规定金额以上的项目,必须根据《政府采购法》实行政府采购。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属国有资产,纳入单位资产统一管理。

第八条 食品安全监管专项资金由示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预算提出分配计划,经示范区财政局审核后予以下达拨付。

第九条 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对食品安全监管专项资金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各级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各单位负责按规定对食品安全监管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和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对违反规定使用食品安全监管专项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