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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杨凌示范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和杨凌示范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杨陵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杨凌示范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和《杨凌示范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杨凌示范区管委会

2014年12月22日

杨凌示范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实 施 办 法

为建立健全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的协同互补作用,形成医疗保障体系合力,切实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根据中、省大病保险相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坚持政府主导和专业运作相结合,引入商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保险的专业优势,提高大病保险的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运行质量。

第二条 大病保险政策制定遵循“政策规定具有连续性、基金负担具有可承受性、群众感受具有普惠性”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大病保险是指参加示范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住院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报销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达到一定金额以上的部分,通过分段按比例的办法再次给予报销,目的是有效解决城乡居民看大病难和因病致贫问题。合规医疗费用,指实际发生的、合理的、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

第二章 保险对象和报销比例

第四条 凡在示范区范围内参加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因病住院,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报销后,应由个人自付的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费用超过8000元以上,均可享受大病保险政策。

第五条 大病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的支付范围政策一致。起付标准为:一个参保年度内,应由参保人员个人自付的合规住院费用累计超过8000元以上部分,分段按比例报销。具体报销比例如下:

(一)8000元(不含)-3万元(含),按50%报销;

(二)3万元(不含)-10万元(含),按70%报销;

(三)10万元(不含)以上,按90%报销。

第三章 保险报销程序

第六条 商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服务机构及医疗机构的衔接,提供“一站式”服务,做到患者出院时医疗费用即时结算报销,确保群众方便。

第七条 城乡参保居民出院时,医疗机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报销标准进行结算后,符合享受大病保险政策规定的,实行直通车报销结算,参保居民只需交纳个人自费部分。

第八条 城乡参保居民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多次住院,享受大病保险政策时,其自付的合规住院费用累加后分段按比例报销。报销时间为次年第一季度,程序与异地就医相同。

第九条 城乡参保居民在异地就医的报销程序:

(一)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政策规定结算报销;

(二)参保居民向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提出申请;

(三)商业保险公司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予以支付。

第十条 城乡参保居民申请大病保险补助金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本人的身份证、医保证(合疗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单原件及复印件。

第四章 保险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大病保险资金的筹措。首先从城乡参保居民年度筹资新增的政府补助资金中提取,其次利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结余基金,结余不足时由示范区与杨陵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共同承担。筹资标准不低于参保居民每人每年25元,商业保险公司的保险费按照招标结果支付。

第十二条 大病保险资金由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按年度筹集,缴纳至杨陵区大病保险财政专户。

第十三条 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用款计划,经区大病保险监管机构审核后,杨陵区财政予以支付。年初预拨25%,年内按进度拨付50%,其余25%年终结算后拨付。

第十四条 商业保险经办机构须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发生的大病保险费用支付给医疗机构,对拒绝报销的大病保险案例应向区大病保险监管机构说明理由,接受监督。

第十五条 商业保险经办机构要规范资金管理,对大病保险资金实行单独核算,确保资金安全,保证偿付能力,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和大病办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大病保险费按合同约定向商业保险公司支付,结余部分结转充抵下年度筹集的资金;保费不够支付时,由商业保险公司全额承担亏损。在合同执行期内,因大病保险政策调整造成商业保险公司亏损,该部分亏损额由两级财政共同承担。

第十七条 商业保险公司的经办成本和利润之和控制在年度大病保险报销总额的4%以内,所需资金由示范区两级财政同比例分担,在合同执行期满后一次性支付,不得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列支。

第十八条 商业保险经办机构要积极探索大病保险预付制度改革,简化程序,缩短资金拨付周期,减轻医院垫费压力。建立大病保险信息系统,要具备信息采集、结算支付、信息查询、统计分析等功能。

第五章 保险承办方式

第十九条 示范区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经办机构,商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准入条件,要依法投标,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承办大病保险的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免征营业税。

第二十条 示范区大病保险监管办公室与商业保险经办机构签署保险合同,合作期限为1年。承办大病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公司,不得与其他商业保险公司实行共保或转包、委托其他保险公司经营承办,对大病保险基金要严格按照要求实行单独列支、独立核算。因违反合约或发生其他严重损害参保人权益的情况,可提前终止或解除合作,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示范区大病保险监管办公室设在示范区社保中心,负责招标确定大病保险商业经办机构和大病保险政策的研究制定工作。杨陵区政府要成立专门的大病保险监管机构(简称大病办),具体负责全区大病保险日常监管工作。

第二十二条 加强对商业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管。区大病办要会同卫生、人社、财政等部门建立考核制度,按照合同和考核目标对商业保险经办机构运行情况进行考核,并通过日常抽查、建立投诉受理渠道等多种方式进行督查,督促商业保险经办机构履行合同,维护参保人信息安全和权益,加强偿付能力和市场行为的监管力度,对违法违约行为及时处理,确保大病保险工作平稳运行。

第二十三条 商业保险经办机构要每月向区大病办报送上月大病保险执行情况,区大病办要对商业保险经办机构服务质量、费用管理和日常业务加大审核、监督力度。

第二十四条 建立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管制度。示范区大病办每年要将与商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合同情况,以及筹资标准、待遇水平、支付流程、结算效率和大病保险年度收支情况等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经办大病保险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大病保险的人员发放报销资金的;

(二)虚报、克扣、贪污、挪用大病保险资金的;

(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符合大病保险政策的参保人员故意推诿,私设障碍,使参保群众利益受到损害,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示范区大病保险监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从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杨凌示范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实 施 办 法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4〕25号)精神,结合杨凌示范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结合,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个人缴费为主、政府补贴和集体补助为辅,政府引导和居民自愿参加相结合,“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本办法的参保范围为户籍在杨陵区域内年满16周岁的城乡居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校学生、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县区级统筹,设立基金财政专户、收支专户,单独记账,独立核算,统一管理。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基金结余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增值保值。

第二章 基金筹集和缴费标准

第四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第五条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由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鼓励选择较高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第六条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第七条 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资金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其中省级财政承担50%,示范区两级财政各承担25%。补贴标准为:年缴费100元到200元的补贴30元;年缴费300元的补贴40元;年缴费400元的补贴45元;年缴费500元的补贴60元;年缴费600元(补贴65元)至900元的,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补贴增加5元;年缴费1000元的补贴100元;年缴费1500元的补贴150元;年缴费2000元的补贴200元。

对重度残疾人按最低缴费标准给予全额补贴,由省财政代缴;对中轻度残疾人、纳入城乡低保范围人员给予适当补贴,由残联和民政局负责。

第三章 保险费的缴纳

第八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以家庭为单位整体参保,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集中缴纳,缴费期由杨陵区政府根据实际确定。

第九条 城乡居民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时,应向本人户籍所在镇或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站)所提交申请表、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

第十条 参保人员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因故不能缴纳时,由本人申请,经镇、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站)所报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可暂停缴费。恢复缴费后,暂停缴纳部分可以补缴,补缴部分政府不予补助。

第四章 个人账户管理

第十一条 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按国家规定计息。个人账户记录内容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缴费储存信息(含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养老金支付信息、转移接续信息、终止注销信息等。参保人有权随时向经办机构查询本人账户情况,经办机构应及时提供相应服务。

第十二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用于个人养老金支付,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参保人死亡的,其个人账户的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第十三条 还在缴费期间的参保人因户籍迁移可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跨地区的,须在迁入地提出转移申请,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划转,缴费年限累计计算;杨凌区域内户籍迁移的,只转移保险关系,不转移个人账户。

已开始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不需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在原户籍所在地继续享受当地养老保险待遇。

第五章 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为月105元,从2015年1月1日起调整为130元,缴费满15年后,每多缴一年增加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中央财政补贴55元,省级财政补贴5元,示范区和杨陵区财政各补贴35元。基础养老金视我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适时调整,所需资金超出中、省补贴部分,由示范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分担。

第十五条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截止2009年8月15日,已年满60周岁且至2014年2月前未领取基础养老金的城乡居民,不用缴费,从2014年2月起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年龄在45周岁以上未满60周岁的人员,应逐年缴费,允许补缴,补缴费不享受政府补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年龄在45周岁以下人员,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第十六条 养老保险待遇由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参保人员死亡,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金,并给予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标准为参保人员死亡当月基础养老金的12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省级财政按400元标准补助基金。

第六章 经办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养老保险费收缴、个人账户管理、养老金支付和基金管理及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第十八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及参保、缴费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或从中提取费用。否则,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所需经费由杨陵区政府按参保人数每人每年1元的标准纳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条 以非法手段骗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单位或个人,由社会保障行政管理机构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流失的,社会保障行政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追回流失的基金,并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部门职责

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障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全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负责研究制定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有关政策。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有关制度,落实各项补助资金和工作经费,检查审核基金收支预决算的执行情况。

审计和监察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审计监督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城乡居民身份的认定,要切实加强户籍管理,严格新立户口的审查,杜绝老龄人口单独立户现象。要及时提供信息变更情况,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现资源共享。

民政部门负责纳入城乡低保范围人员的身份认定和参保补贴落实工作。

残联负责中轻度残疾人身份认定和参保补贴落实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凡已参加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直接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本办法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第二十四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五保供养、社会优抚、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按中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出台的有关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中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负责解释。

附件:1. 参保缴费标准

2. 月养老金计发标准

附件1:

参保缴费标准

年 龄

缴费档次

缴费标准(元)

政府补贴(元)

年满16周岁—59周岁

1档

100

30

2档

200

30

3档

300

40

4档

400

45

5档

500

60

6档

600

65

7档

700

70

8档

800

75

9档

900

80

10档

1000

100

11档

1500

150

12档

2000

200

附件2:

月养老金计发标准

项 目

月 标 准

备 注

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储存额(含利息)÷139

基础养老金

105元/月

说明:个人账户计发系数为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同,平均寿命71岁7个月,60岁以后计139个月。


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4年12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