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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凌示范区财政局关于换发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通知

    根据《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启用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通知》[陕财办会〔2009〕30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和全面提升我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水平,及时、准确掌握会计人员的基本情况,实现对全区会计人员信息网络化管理,加强财政部门监督检查工作的力度,督促各单位依法任用合格的会计人员,经研究决定,从2009年10月12日在示范区内启用2005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新版证书”)。现将我区证书换发通知如下:
    一、颁发范围
    (一)2009年9月28日前在杨凌行政区域内合法取得2001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旧版证书”)的持证人员;
    (二)从2009年9月28日起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单申请办理“新版证书”的人员。
    二、换发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爱岗敬业精神。
    三、换发时间
    2009 年10月 12 日开始,对换发范围内的人员颁发“新版证书”。
    四、换发方法
    (一)凡参加陕西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人员,在成绩有效期内申请人持成绩合格单、申请表(样表见附件1)、学历证书等有效证明和近期2张1寸彩色照片到示范区财政局申领“新版证书”;
    (二)现从事会计工作持有“旧版证书”的人员,由所在单位集中统一携带本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须加盖公章)及每个持证人员的申请资料(包括“旧版证书”、申请表(样表见附件2)、学历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有效证明和近期3张1寸彩色照片),到示范区财政局办理“新版证书”颁发手续。对原未注册,现从事会计工作持有“旧版证书”的人员也按照上述方法办理“新版证书”颁发手续,在办理“新版证书”时,一并进行注册登记;
    (三)未从事会计工作持有“旧版证书”的人员,由持证人员携带“旧版证书”、申请表(样表见附件2)、身份证、学历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有效证明和近期3张1寸彩色照片到示范区财政局办理“新版证书”的颁发手续。对“旧版证书”已注册,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持证人员,除按照上述方法颁发“新版证书”外,示范区财政局在颁发“新版证书”的同时,一并进行离岗备案登记。
    五、工作安排
    (一)各单位要广泛宣传,使广大会计人员准确地了解颁发“新版证书”工作的相关政策,充分认识颁发“新版证书”工作的必要性,及时办理“新版证书”;
    (二)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文件规定要求,不得附加颁发“新版证书”条件。要严密组织,安排业务能力强,有高度责任感的同志负责组织“新版证书”换证工作;
    (三)杨凌地区换发工作安排。对持有“旧版证书”的人员,从2009年10月12日到2011年9月28日颁发“新版证书”,颁发“新版证书”期间“旧版证书”仍然有效。
    (四)示范区财政部门将按照以下顺序办理换证工作,第一即将就业的学生和转出人员优先办理,其次是国有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会计从业人员 ,第三是民营企业的会计从业人员,最后是银行税务等单位的会计从业人员。
    六、“新版证书”换发后续管理
    (一)全区范围内的“新版证书”颁发工作,自2009年9月15日开始,在全区行政区域内换发“新版证书”。对规定颁发时限内取得“新版证书”的人员,省财政厅在“陕西会计”网予以公布;
    (二)持有外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申请调入我区的,由省财政厅进行确认有效后,只在其原证件备注页上进行调入登记记载。对确认有异议的,待向对方会计管理机构发出询证函并得到书面复函确认后再予以办理确认登记;
    (三)示范区财政部门对已完成2007年、2008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学习内容的持证人员,在其颁发的“新版证书”上予以记载,对未完成规定年度继续教育学习内容的,将督促会计人员在正规培训机构完成其继续教育内容。
    七、其他事项
    (一)非公有制企业、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持证人员,按照工商注册级次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须加盖公章)到示范区财政部门办理;
    (二)对未完成2006年《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检查登记工作的持证人员,由示范区财政部门进行统计核实后,上报省财政厅。持有“旧版证书”的在校大中专学生,不进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检查登记;
    (三)“陕西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发申请表一、表二”在“陕西会计”网下载;
    (四)换发“新版证书”全省范围内免收工本费。
    (五)有关事项可登陆陕西会计( 网址:www.snkj.sf.gov.cn或电话咨询:(029-87036959)
     
     
                             杨凌示范区财政局
                               二○○九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