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通知公告 / 正文

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杨凌示范区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

    杨陵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金融单位:
        《杨凌示范区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试行)》已经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试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杨凌示范区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
    和社会保障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促进城镇化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杨凌示范区新建区内新被征地农民。新被征地农民是指本办法实施后被征地的农民。
      第三条 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对象,是指因杨凌示范区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
      第四条 土地补偿费、经政府批准提高的安置补助费不再一次性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组织或被征地农民,由示范区管委会统一将该款项拨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不足部分由示范区财政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
      第五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支付的费用包括:基本生活费、学历教育补助费、医疗补助费、养老补助费、丧葬补助费和其他费用。
      第六条  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继续享受国家关于农村义务教育的有关优惠政策。
      凡考入大中专院校(含职业技术学院)的被征地农民,分别按大学本科(含本硕连读)补助10000元/人,大学专科(含高等职业学校)补助6000元/人,中专(含中等职业学校)补助4500元/人,按学制年限逐年领取补助费。连续读2个以上学历的,只按最高学历标准给予补助。
      第七条  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政府对在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农民,提供免费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就业。
    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成立公司的,享受城镇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鼓励被征地农民成立公益性服务公司,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示范区内各用工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
      入区企业有协助安置被征地农民的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 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按每亩地每年400公斤小麦和400公斤玉米的标准,以当年7月一级小麦、11月一级玉米的杨凌市场价折合成现金,给被征地农民发放基本生活费。分配方案由原村、组制订,按程序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直接发放到户。
      第九条 被征地农民招收为企事业单位职工的,用工单位应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
      第十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时的农民个人缴费,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支付。
      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可向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
      第十一条 凡已满55周岁(含55周岁)的女性、60周岁(含60周岁)的男性,享受养老补助费,直至死亡。
    养老补助费标准:从被征地之日起,前五年为720元/年·人,从第六年起,按60元/年·人增加,增加至1200元/年·人后,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调整。
      第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符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向民政部门申请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
      第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死亡后,在政府规划墓地安葬的,按1500元/人的标准发放丧葬补助费。
      第十四条 从被征地村、组向管委会交付被征收土地之月起,执行本办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成立杨凌示范区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及社会保障中心,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发放和管理,就业培训的实施等。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示范区人事劳动局和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