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陵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救灾捐赠款物管理,确保救灾捐赠款物按照规定用途及时发放,妥善解决因灾生活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现将《杨凌示范区救灾捐赠款物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六日
杨凌示范区救灾捐赠款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救灾捐赠款物管理,切实搞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结合示范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救灾捐赠款物是指社会各界所捐赠的专项用于支援灾区救灾、恢复重建以及灾民安置的资金和物资。
第三条 救灾捐赠款物的使用范围:
(一)用于解决受灾群众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临时生活困难;
(二)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灾民;
(三)灾民损毁房屋重建及修复以及加工储运救灾物资;
(四)捐赠人指定的与救灾直接相关的用途;
(五)经示范区管委会批准的其他直接用于救灾方面的必要开支。
第四条 救灾捐赠款物的调配使用由示范区管委会统筹安排,示范区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救灾捐赠款物的专帐核算与资金管理。民政部门、慈善协会等接受捐赠款物的部门负责接受捐赠款物及捐赠物资的保管、调拨、发放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接受捐赠的部门接收救灾捐赠款物后,应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接收捐赠凭证。
接受捐赠部门要按照捐赠款物的捐赠单位名称、来源、货币资金及实物折价等,填报《杨凌示范区救灾捐赠款物情况表》,于每月末报示范区财政局。接受捐赠部门要及时将接收的捐赠资金上缴同级财政专户,同时附上缴财政专户捐款银行进帐单及捐款清单;将当月接受的捐赠物资登记造册,合理计价,妥善保管,于次月5日前将捐赠物资清单报示范区财政局。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楚、准确,帐款、帐物相符。
第六条 救灾款物的使用由示范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中省安排以及示范区各部门上报灾情及重建方案,提出救灾款物分配使用意见,报示范区管委会审定。
第七条 示范区各级财政部门根据示范区管委会审定的救灾捐赠资金分配使用意见,及时拨付资金,并按资金用途监督使用。
第八条 民政部门、慈善协会及其他接受捐赠的部门根据示范区管委会审定的救灾捐赠物资分配使用意见,及时调拨物资,并对物资发放、使用进行监督。
第九条 救灾捐赠款物使用单位要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救灾捐赠资金和物资管理规章制度,救灾资金的使用要实行专户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对救灾物资采购和援建项目,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执行,合理确定开支标准,公开招标,择优选购,避免浪费。
发放救灾款物时,应当坚持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等程序,做到制度健全、账目清楚,手续完备,并向社会公布。同时,要按捐赠物资的数量、种类、用途、去向等,填报《杨凌示范区救灾捐赠物资使用情况统计表》,于每月末报示范区财政局。
第十条 示范区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建立救灾款物信息披露制度,把公开透明原则贯穿于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全过程,定期公开救灾款物的来源、数量、种类和去向,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凡违反国家规定,转移、挪用、挤占、私分救灾资金的,必须如数追回,并依法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杨凌示范区救灾捐赠款物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