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策文件 / 正文

杨凌示范区管委会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来源: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4-07-16 17:1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示范区管委会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根据中、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精神和示范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示范区各工作机构、各事业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示范区工作人员临时到工作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示范区各单位要切实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出差期间发生的公务支出必须严格按照杨凌示范区财政局《关于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杨管财发〔2013〕233号)要求使用公务卡,未使用公务卡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等)(以下同)、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汽车)
及相
职务
车软
座、 软卧 ),高 / 动车 座,全列 席列 一等
一等
凭据 报销
及相
职务
车软
座、 软卧 ),高 / 动车 一等座,全列 席列 一等
二等
经济舱
凭据 报销
其余人
硬席(硬座、硬 ),高 / 动车 二等座、全列 席列 二等
三等
经济舱
凭据 报销
省级、厅局级领导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第八条  示范区工作人员国内出差应尽量乘坐火车,减少乘坐飞机、使用公车或社会包车。
乘坐火车的工作人员,凭当日乘车票据领取交通补贴。在乘坐规定等级范围内乘车5小时(含)以内补助车票的30%;乘车5小时以上补助车票的40%。超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不享受交通补贴。
第九条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的,其乘坐往返机场(包括出发地和目的地)的专线车费用、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可凭票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  住宿费是指示范区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 示范区工作人员赴外省出差,按照财政厅统一发布的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表一)。工作人员赴省内出差,按照省财政厅统一发布的相关市(区)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表二)。
第十二条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厅局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未按规定等级住宿的,超支部分自理。
第十四条 示范区工作人员在北京出差期间除指定饭店外,原则上住示范区驻北京办事处。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示范区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以城市间交通票据或住宿费票据为凭据,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不凭票报销。不分途中和住勤,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的补助标准分省内、省外执行。示范区工作人员赴省外出差,按照财政厅统一发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表一)。赴省内出差,按照省财政厅统一发布的相关市(区)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表二)。出差人员当天往返的按一天计算核报伙食补助费。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凡出差期间因公参加宴请人员不再发放当日伙食补助。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示范区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市内交通费以城市间交通票据或住宿费票据为凭据,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不再报销出租车、公交车、地铁等市内交通费用。市内交通费每人每天的补助标准为:省外80元,省内50元。出差人员当天往返按一天计算核报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一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二条 示范区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通知、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三条 示范区会计中心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出差工作人员使用公车、车改车、社会包车或由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四条 示范区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单位领导及报账员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示范区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  示范区财政局监督检查单位出差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检查各单位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十六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在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用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二十九条  工作人员经批准外出进行非学历业务技术学习或培训,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内每天补助8元,三个月(不含)至六个月的每天补助5元,七个月(含)以上每天补助4元。学习期在六个月以内(含)只报销一次往返路费,超过六个月每学期报销一次往返路费。
第三十条  杨陵区和示范区直属国有企业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差旅费管理办法,报示范区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杨凌示范区财政局《关于转发陕西省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杨管财发〔2008〕62号)同时废止。
 
附件:1. 省外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2. 省内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附件1
省外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单位:元/天
序号
省份
住宿费标准
伙食补助费标准
省级
厅局级
其他人员
1
北 京
800
500
350
100
2
天 津
800
450
320
100
3
河 北
800
450
310
100
4
山 西
800
480
310
100
5
内蒙古
800
460
320
100
6
辽 宁
800
480
330
100
7
      大连
800
490
340
100
8
吉 林
800
450
310
100
9
黑龙江
800
450
310
100
10
上 海
800
500
350
100
11
江 苏
800
490
340
100
12
浙 江
800
490
340
100
13
      宁波
800
450
330
100
14
安 徽
800
460
310
100
15
福 建
800
480
330
100
16
      厦门
800
490
340
100
17
江 西
800
470
320
100
18
山 东
800
480
330
100
19
      青岛
800
490
340
100
20
河 南
800
480
330
100
21
湖 北
800
480
320
100
22
湖 南
800
450
330
100
23
广 东
800
490
340
100
24
      深圳
800
500
350
100
25
广 西
800
470
330
100
26
海 南
800
500
350
100
27
重 庆
800
480
330
100
28
四 川
800
470
320
100
29
贵 州
800
470
320
100
30
云 南
800
480
330
100
31
西 藏
800
500
350
120
32
甘 肃
800
470
330
100
33
青 海
800
500
350
120
34
宁 夏
800
470
330
100
35
新 疆
800
480
340
120
 
 
       附件2
省内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单位:元/天
序号
市区
住宿费标准
伙食补助费标准
省级
厅局级
其他人员
1
西安市
800
460
320
100
2
咸阳市
600
320
260
80
3
铜川市
600
300
230
80
4
宝鸡市
600
320
260
80
5
渭南市
600
300
260
80
6
汉中市
600
300
230
80
7
商洛市
600
300
230
80
8
安康市
600
300
230
80
9
榆林市
680
350
300
90
10
延安市
680
350
300
90
11
杨凌区
680
320
260
80
12
韩城市
600
300
260
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