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示范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工作,根据《杨凌示范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杨管办发〔2011〕54号)、《杨凌示范区国有资本收益收缴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示范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范围为示范区国资部门监管及示范区其他部门监管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下称示范区企业)
第三条 示范区财政局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示范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示范区国资局及杨陵区国资局为示范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下称示范区预算单位),负责编制示范区及杨陵区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第四条 示范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预算收入根据示范区财政当年取得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以及上年结转收入编制;预算支出根据预算收入规模编制,不列赤字。
第五条 示范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反映当年企业国有资本收益预计入库数额及上年结转收入。具体包括:
(一)利润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交的税后利润;
(二)股利、股息收入,即政府直接持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股份)享有的股利和股息;
(三)产权转让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产权转让收入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转让收入;
(四)清算收入,即扣除清算费用后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清算收入;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六)上年结转收入。
第六条 示范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示范区财政局会同示范区预算单位根据示范区属企业年度盈利情况和年度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计划进行测算。
第七条 示范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依据国家、省上和示范区宏观经济政策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任务,统筹安排确定。
第八条 示范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照资金性质划分为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和其他支出。
(一)资本性支出,即向新设企业注入国有资本金,向现有企业增加资本性投入,向公司制企业认购股权、股份等方面的资本性支出;
(二)费用性支出,即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等方面的费用性支出;
(三)其它支出。
第九条 示范区预算单位根据所监管企业提出的示范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编制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第十条 示范区企业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包括以下内容:
(一)编制报告。
1、项目名称及主要内容;
2、项目承担企业基本情况;
3、项目实施的主要目的和目标;
4、资本性支出项目包括项目立项的依据,项目可行性分析,项目投资方案与资金筹措方案,项目实施进度与年度计划安排,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分析等;
5、费用性支出项目包括立项的必要性,项目具体的支出范围,项目资金测算依据和标准等;
6、项目绩效考核及其有关责任的落实;
7、项目承担企业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示范区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
1、示范区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杨财资企预01表),反映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安排的相关内容;
2、示范区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表(杨财资企预02表),反映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安排的明细内容。
第十一条 示范区企业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报相关示范区预算单位,同时抄报示范区财政局。示范区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后编制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第十二条 示范区预算单位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编制报告。
1、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户数、经营状况、行业分布和企业国有资本经营状况等);
2、年度预算支出规模及分类;
3、预算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所要达到的政策目标;
4、预算编制的主要依据;
5、预算编制的组织及企业编报情况。
(二)示范区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
1、示范区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按科目)(杨财资预01表),反映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汇总情况;
2、示范区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明细表(按单位)(杨财资预02表),反映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明细情况;
3、示范区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表(杨财资预03表),反映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安排的相关内容。
(三)示范区企业编报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
第十三条 示范区预算单位将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报示范区财政局。示范区财政局根据预算收入和示范区预算单位上报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统筹安排、综合平衡后,编制示范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
第十四条示范区财政局编制的示范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包括以下内容:
第十条 示范区企业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包括以下内容:
(一)编制报告。
1、项目名称及主要内容;
2、项目承担企业基本情况;
3、项目实施的主要目的和目标;
4、资本性支出项目包括项目立项的依据,项目可行性分析,项目投资方案与资金筹措方案,项目实施进度与年度计划安排,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分析等;
5、费用性支出项目包括立项的必要性,项目具体的支出范围,项目资金测算依据和标准等;
6、项目绩效考核及其有关责任的落实;
7、项目承担企业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示范区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
1、示范区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杨财资企预01表),反映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安排的相关内容;
2、示范区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表(杨财资企预02表),反映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安排的明细内容。
第十一条 示范区企业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报相关示范区预算单位,同时抄报示范区财政局。示范区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后编制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第十二条 示范区预算单位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编制报告。
1、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户数、经营状况、行业分布和企业国有资本经营状况等);
2、年度预算支出规模及分类;
3、预算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所要达到的政策目标;
4、预算编制的主要依据;
5、预算编制的组织及企业编报情况。
(二)示范区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
1、示范区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按科目)(杨财资预01表),反映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汇总情况;
2、示范区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明细表(按单位)(杨财资预02表),反映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明细情况;
3、示范区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表(杨财资预03表),反映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安排的相关内容。
(三)示范区企业编报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
第十三条 示范区预算单位将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报示范区财政局。示范区财政局根据预算收入和示范区预算单位上报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统筹安排、综合平衡后,编制示范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
第十四条示范区财政局编制的示范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编制报告。
1、预算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规模;
2、预算编制的原则和依据;
3、对示范区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的审核说明;
4、预算主要收支内容。
(二)示范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
1、示范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总表(杨财资预总01表),反映示范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汇总情况;
2、示范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表(杨财资预总02表),反映示范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情况;
3、示范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按科目)(杨财资预总03表),反映示范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汇总情况;
4、示范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明细表(杨财资预总04表),反映示范区预算单位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情况;
5、示范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表(杨财资预总05表),反映示范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安排的相关内容。
1、预算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规模;
2、预算编制的原则和依据;
3、对示范区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的审核说明;
4、预算主要收支内容。
(二)示范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
1、示范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总表(杨财资预总01表),反映示范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汇总情况;
2、示范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表(杨财资预总02表),反映示范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情况;
3、示范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按科目)(杨财资预总03表),反映示范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汇总情况;
4、示范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明细表(杨财资预总04表),反映示范区预算单位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情况;
5、示范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表(杨财资预总05表),反映示范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安排的相关内容。
第十五条 示范区财政局对示范区预算单位报送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中的支出项目,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项目库,按轻重缓急排序,实行滚动管理。
第十六条 示范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工作要求。
第十六条 示范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工作要求。
(一)示范区财政局于每年7月起,开始编制下一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同时向预算单位和示范区企业下发编报年度示范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和支出项目计划的通知。
(二)示范区企业于每年8月底以前,将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报示范区预算单位,并抄报示范区财政局;
(三)示范区预算单位于每年10月底前,将审核汇总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报示范区财政局;根据预算收入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示范区财政局商示范区预算单位统筹安排、综合平衡后编制示范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于每年11月底前报示范区政府。
(四)示范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经示范区管委会批准后,示范区财政局应在20个工作日内批复示范区预算单位;示范区预算单位自示范区财政局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下达监管企业,同时抄送示范区财政局备案。
第十七条 示范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得追加追减。因政策调整或者不可预见等因素,确需调整预算的,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八条 示范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财政年度编制,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示范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