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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1-09-23 00:00
    陕财办综〔2010〕63号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省管县财政局、发改委、建设局(房管局):
    为了加快推进全省公共租赁住房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银监会《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50号)的文件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陕西省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 省 财 政 厅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主题词:财政 租赁 住宅 资金   办法 通知           
     抄送: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        
     陕西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0年10月12印发 
    打印:张 慧                        校对:方 超                           共印85份
    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银监会《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50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补助资金的补助范围是已纳入省政府批准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全省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全省公租房专补资金),是指设立用于补助我省各市(区)县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全省公租房专补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和“多干多补、少干少补”的资金分配原则安排,专项用于补助政府组织实施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含新建、改建、收购、在市场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筹措房源)的开支,包括投资补助、贷款贴息以及政府直接投资项目的资本金等支出,不得用于管理部门的经费开支。鼓励和引导各市(区)县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工作。
    第二章 资金的计算与分配
    第五条 全省公租房专补资金按照各市(区)县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套数,并结合财政困难程度安排。
    (一)筹集公共租赁住房套数,以公共租赁住房是否开工建设或签订收购、租赁协议为准。
    (二)财政困难程度参照财政部均衡性转移支付测算的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确定,作为安排公租房补助资金的调节系数。
    第六条 全省公租房专补资金按公式法安排。某地区的专补资金总额=〔(该地区年度筹集套数×该地区上一年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各地区年度筹集套数×相应地区上一年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年度公租房专补资金总规模。其中:该地区年度筹集套数是指该地区当年计划筹集套数,减去上年度未完成的计划筹集套数,加上上年度超计划完成的筹集套数。
    第七条 对已拨付全省公租房专补资金但未完成年度筹集计划的市(区)县,从下年度安排的公租房专补资金中予以扣减;对超额完成年度计划的给予奖励。
    第三章 资金的拨付和使用
    第八条 全省公租房专补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安排给实施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市(区)县,专项用于补助政府组织实施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含新建、改建、收购、在市场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筹集房源)的开支,包括投资补助、贷款贴息以及政府直接投资项目的资本金等支出,不得用于管理部门的经费开支。若有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
    第九条 各市(区)县财政部门,要按照“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跟踪问效”的要求,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全省公租房专补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各市(区)县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地拨付资金,2010年全省公租房专补资金要于12月1日前拨付到位。从2011年起,全省公租房专补资金将于每年5月底前下达,各市(区)县财政部门须于6月底前拨付到位。
    第十一条 各设区市的财政、发改、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要按规定填列《     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计划和完成情况表》(附表),并附详细文字说明,加盖三部门公章后,于每年2月20日前分别报送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直管县的数据材料须经所在市财政、发改和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盖章确认,并同时汇入所在市报送材料中。
    第十二条 各设区市财政、发改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上报前,应当确保实地抽查审核比例不少于2个区县(含省直管县),抽查时要重点核查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开工建设证明及收购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合同或协议的签订、实施情况。如果抽查审核结果与报送数据相差较大,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申报材料退回,由各设区市财政部门会同发改、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重新调整数据后再报。对于未按规定时间报送有关材料的市(区),视同不申请全省公租房专补资金处理。
    第十三条 各设区市财政、发改和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在报送资料时,须附报下列资料:1、经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本地区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各区县(含省直管县)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2、各区县(含省直管县)有关部门上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开工建设证明以及签订收购、租赁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3、市级财政、发改和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对区县(含省直管县)申报材料审核情况的说明;4、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上报的公共租赁住房半年工作进展情况、年度计划完成情况及土地供应开发情况;5、其他与审核有关的材料。
    第十四条 市(区)县财政部门安排使用全省公租房专补资金时,填列《201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支出科目中的221类“住房保障支出”01款“保障性住房支出”99项“其他保障性住房支出”科目。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公租房专补资金管理,对公共租赁住房筹集过程中各个环节的资金使用情况加强监督检查。省财政厅将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各市(区)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对于弄虚作假,违规虚报全省公租房专补资金申请数据问题严重的,将在全省范围内通报,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于违反规定,采取虚报、多报等方式骗取全省公租房专补资金,不按规定分配使用全省公租房专补资金的,一经核实,将收回已安排的全省公租房专补资金,或扣减下一年度该市(区)县应得的全省公租房专补资金。同时,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全省公租房专补资金原则上按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计算和分配。如遇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全省公租房专补资金分配时可以适当向受灾地区倾斜。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21日起施行。
    附件:     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计划和完成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