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财办综〔2010〕58号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陕西省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财政局、建设局(房管局):
为了加快推进全省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根据《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46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10〕2号)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陕西省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主题词:财政 城市 改造 资金 办法 通知
抄送: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陕西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0年10月12日印发
打印:张 慧 校对:方 超 共印60份
陕西省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
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46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10〕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全省城市棚改专补资金,是指用于补助各市县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全省城市棚改专补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坚持“多干多补、少干少补”的资金分配原则,鼓励和引导各地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
第二章 资金的计算与分配
第四条 全省城市棚改专补资金的分配,综合考虑各市(区)县城市棚户区改造的拆迁面积、拆迁户数等两项因素以及相应权重分别占30%、70%,并适当考虑财政困难程度进行分配。
(一)拆迁面积包括住房和非住房拆迁建筑面积,以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为准。
(二)拆迁户数为永久安置住房户数,不包括临时安置住房户数,以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为依据,内容包括实物安置住房户数(原地安置和异地安置)和货币补偿户数。
(三)各市(区)财政困难程度参照省财政均衡性转移支付测算的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确定,作为省财政分配全省城市棚改专补资金的调节系数。
第五条 全省城市棚改专补资金按公式法分配。分配给某市的专项补助资金总额=年度城市棚改专补资金总额×〔(经核定的某市年度拆迁面积×某市上一年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经核定的各市年度拆迁面积×各市上一年财政困难程度系数)×30%+(经核定的某市年度拆迁户数×某市上一年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经核定的各市年度拆迁户数×各市上一年财政困难程度系数)×70%〕。其中:经核定的某市年度拆迁面积是指该市当年计划拆迁面积,减去上年度未完成的计划拆迁面积,加上上年度超计划完成的拆迁面积;经核定的某市年度拆迁户数是指该市当年计划拆迁户数,减去上年度未完成的计划拆迁户数,加上上年度超计划完成的拆迁户数。上述有关计划拆迁面积和拆迁户数的完成情况,以是否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为准。
第六条 对已拨付全省城市棚改专补资金但未完成年度改造计划的市县,从下年度安排的城市棚改专补资金中予以扣减;对超额完成年度计划的给予奖励。
第三章 资金的拨付和使用
第七条 全省城市棚改专补资金专项用于补助政府主导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包括拆迁、安置以及相关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开支(不包括城中村改造和城市规划区内的煤矿、垦区和林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但不得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回迁安置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支出。若有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
第八条 各市(区)县财政部门,要按照“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跟踪问效”的要求,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城市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办法使用全省城市棚改专补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全省城市棚改专补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地拨付资金,2010年全省城市棚改专补资金要于12月1日前拨付到位。从2011年起,全省城市棚改专补资金将于每年5月底前下达,各地须于7月底前拨付到位。
第十条 各市及省直管县财政、建设(房管)部门要按规定报送《 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计划和完成情况表》(附表),并附详细文字说明,加盖两部门公章后,于每年2月10日前,分别报送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直管县的数据材料须经所在市财政、建设部门盖章确认,并同时汇入所在市报送材料中。
第十一条 各市财政、建设部门在上报前,应当确保实地抽查审核比例不少于2个区县(含省直管县),抽查时要重点核查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实施情况。财政部驻陕西省监察专员办将对各市上报资料进行审核认定,未能向专员办提供拆迁许可证复印件,以及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必要文件的,将不予认定。如果抽查审核结果与报送数据相差较大,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当将申报材料退回,由财政部门会同建设(房管)部门重新调整数据后再报。对于未按规定时间报送有关材料的市(区),视同不申请全省城市棚改专补资金处理。
第十二条 各市(区)财政和建设(房管)部门在报送资料时,须附报下列资料:1、经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本地区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及年度改造计划,各区县(含省直管县)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2、各区县(含省直管县)有关部门核发的拆迁许可证复印件,上年度各区县(含省直管县)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计划,上年度各区县(含省直管县)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上年度各区县(含省直管县)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复印件;3、市级财政部门及其建设(房管)部门对区县(含省直管县)申报材料审核情况的说明;4、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上报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半年工作进展情况、年度计划完成情况及土地供应开发情况;5、其他与审核有关的材料。
第十三条 市(区)县财政部门安排使用城市棚改专补资金时,填列《201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支出科目中的221类“住房保障支出”01款“保障性住房支出”03项“棚户区改造”支出科目。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城市棚改专补资金管理,对城市棚户区改造过程中各个环节的资金使用情况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将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各市(区)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对于弄虚作假,违规虚报全省城市棚改专补资金申请数据问题严重的,将在全省范围内通报,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于违反规定,采取虚报、多报等方式骗取全省城市棚改专补资金,不按规定分配使用全省城市棚改专补资金的,一经核实,省财政厅将收回已安排的全省城市棚改专补资金,或扣减下一年度该市(区)县应得的全省城市棚改专补资金。同时,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全省城市棚改专补资金原则上按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计算和分配。如遇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全省城市棚改专补资金分配时可以适当向受灾地区倾斜。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20日起施行。
附件: 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计划和完成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