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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019年4月1日修订)

来源: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9-06-26 10:08

全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019年4月1日修订)





序号

部门

收费项目

政策依据

公安





1.证照费




  (1)机动车号牌工本费(不含拖拉机号牌)

发改价格[2004]2831号,计价格[1994]783号,[1992]价费字240号



  (2)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

发改价格[2004]2831号,财综[2001]67号,计价格[2001]1979号,计价格[1994]783号,[1992]价费字240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陕价费发〔2017〕75号 



  (3)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

财综[2008]36号,发改价格[2008]1575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陕价费发〔2017〕75号

司法





2.公证费(限于行政机关)

发改价格[2013]1494号,计价费[1998]814号,计价费[1997]285号,陕价行发[2013]94号

自然资源





3.土地复垦费

《土地管理法》



4.土地闲置费

《土地管理法》



5.耕地开垦费

《土地管理法》



6.不动产登记收费

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陕价费发〔2017〕37号

住房和
城乡建设





7.城镇垃圾处理费

计价格[2002]872号



8.污水处理费

《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财税[2014]151号,发改价格[2015]119号,陕财办综[2015]46号,陕财办综[2015]104号,陕财办综[2015]157号



9.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

建城[1993]410号,财税[2015]68号,陕建发〔2015〕141号,陕建发〔2015〕194号

交通





10.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

《收费公路条例》,交公路发[1994]686号,陕政办发〔2017〕102号

工信





11.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发改价格[2013]2396号,发改价格[2011]749号,发改价格[2007]3643号,发改价格[2005]2812号,发改价格[2003]2300号,财建[2002]640号,计价费[1998]218号,发改价格[2018]601号、陕价费发[2018]50号

水利





12.水资源费(暂停征收)

发改价格[2014]1959号,发改价格[2013]29号,财综[2011]19号,发改价格[2009]1779号,财综[2008]79号,财综[2003]89号,[1992]价费字181号,陕价行发[2010]4号,陕价行发[2012]30号



13.水土保持补偿费

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4]886号,陕财办综[2015]38号,陕财办综[2015]104号,陕财办综[2015]157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陕价费发〔2017〕75号

农业





14.农药实验费

[1992]价费字452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陕价费发〔2017〕75号


15.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财综[2012]97号,计价格[1994]400号,[1992]价费字452号



16.草原植被恢复费

财综[2010]29号,发改价格[2010]1235号

人防





17.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中发[2001]9号,计价格[2000]474号,陕价费调发[2004]12号,陕价费调发[2004]19号

法院





18.诉讼费

国务院令481号,财行[2003]275号

十一

市场监管





19.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

财综[2011]16号,发改价格[2009]3212号,财综[2001]10号,计价格[1997]1707号,计价费[1996]1500号,计价格[1995]339号,[1992]价费字268号,陕价费调发[2000]23号,陕价行发[2011]5号,陕价行函[2009]3号,陕价行函[2013]118号,陕政办发〔2017〕102号



20. 药品注册费 

财税[2015]2号,发改价格[2015]1006号,陕价费函[2018]102号



 (1)新药注册费




 (2)仿制药注册费




 (3)补充申请注册费




 (4)再册费




 (5)加急费




21.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

财税[2015]2号,发改价格[2015]1006号,陕价费函[2018]102号



 (1)首次注册费




 (2)变更注册费




 (3)延续注册费




 (4)临床试验申请费




 (5)加急费


十二

仲裁委





22.仲裁收费

财综[2010]19号,国办发[1995]44号

注:标注“▲”的收费项目,对小型微型企业免予征收。
   标注“●”的收费项目,从对小型微型企业免予征收扩大到对所有企业和个人免于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