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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省物价局 发布时间:2018-06-13 18:05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韩城市物价局,神木市物价局、府谷县物价局,陕西燃气集团公司,陕西延长石油集团公司,陕西省天然气股份公司,中石油天然气销售西部分公司,中石化天然气分公司,中石化华北油气分公司:

为进一步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理顺我省天然气价格,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79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及时理顺天然气上游门站价格

按照国家规定我省居民用气由最高门站价格管理改为基准门站价格管理,与非居民用气基准门站价格执行同价,供需双方可以基准门站价格为基础,在上浮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门站价格,实现居民用气与非居民用气价格衔接。国家规定我省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自2018年6月10日起统一调整为每立方米1.23元(含税,下同),今年居民用气基准门站价格暂不允许上浮,2019年6月10日后允许浮动。

二、重新核定省内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

根据我省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和价格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国家调整上游门站价格的实际情况,自2018年6月10日起调整省天然气公司管道运输价格,实现居民用气与非居民用气管道运输价格并轨目标,调整后的省天然气公司供省内各城市天然气管道运输和门站价格见附件。同步取消省天然气公司供加气母站(含城市管网转供的加气母站)用气在当地价格基础上每立方米加收0.2元的规定,加气母站与当地其他用户执行相同用气价格。省局委托设区市物价部门核定的其他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也应按相关办法规定加快理顺。

三、从紧安排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

我省天然气上游门站价格和中游省内管道运输价格理顺后,各地要加强城市配气价格监管,尽快启动价格听证等定调价程序,综合考虑上游门站价格和中游管道运输价格调整、增值税税率下调、居民承受能力、燃气企业经营状况等因素,从紧从严安排用户终端销售价格。加快实现配气环节居民和非居民用气价格并轨目标,在不过多增加居民用气价格上涨负担的同时,适度降低偏高的非居民用气价格。本次调价有条件实现价格并轨的城市可直接并轨,条件暂不具备的城市尽量缩小价差,减少不同用户之间的交叉补贴,还原天然气商品价值属性,引导天然气用户合理节约用气。各地天然气价格调整疏导工作原则上应在2018年8月底前完成。

四、加快建立上下游联动的弹性价格机制

国家天然气价格改革后将形成灵敏反映供需变化的弹性价格机制,消费旺季价格适当上浮,消费淡季价格适当下浮。各地要加快建立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在今年居民用气价格调整听证会时将价格联动机制一并听证,为天然气价格改革“管住中间,放开两头”,逐步实现市场化定价创造条件。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听证通过后,今后各城市燃气经营企业配气成本价格无变化,仅疏导上游门站和中游管道运输价格调整影响,则无需召开价格听证会,按照价格联动传导机制同步予以实施。推行天然气季节性差价,利用价格杠杆促进削峰填谷,引导企业增加储气和淡旺季调节能力。鼓励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和用户积极进入天然气交易平台进行公开透明交易,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形成市场交易价格。

五、不断完善低收入群体政策保障体系

为保障我省低收入群体和农村“煤改气”家庭等生活水平不因理顺居民用气价格而受影响,经与省财政厅协调,各地居民用气价格理顺后,对低收入群体和农村“煤改气”家庭等给予适当补贴。补贴资金由市县财政予以解决,省级财政依据市县补贴情况,从环境专项治理资金中给予适当资金支持。

六、统筹协调确保改革方案平稳实施

天然气价格改革和调整工作,是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的重大举措,涉及面广,关注度高。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精心谋划部署,做细做实理顺用户终端销售价格方案,确保平稳顺利实施。有关部门和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加强生产组织和供需衔接,保障市场平稳运行。上游门站价格允许浮动后,供气企业要与下游燃气企业充分沟通,协商确定具体门站价格。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调整前,燃气企业不得擅自停气或临时增加限购措施,要根据购气人员数量增加情况,适当增加销售营业网点,延长营业时间,保证用户及时足额购气。各地出台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调整方案时,要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准确解读政策意图,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争取各方面理解支持,做好应对突发舆情预案,加大价格检查巡查力度,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天然气市场正常秩序。

附件:省天然气公司供各城市管道运输和门站价格表

陕西省物价局

2018年6月5日

附件:省天然气公司供各城市管道运输和门站价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