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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全省物价系统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来源:省物价局 发布时间:2016-10-20 15:26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韩城市物价局,西咸新区经济发展局,神木县、府谷县物价局,各扩权县(市)物价局:
  今年是“七五”普法开局之年,为做好全省物价系统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法治宣传教育有关要求,在总结全省物价系统“六五”普法成功经验和分析“七五”普法新形势新任务的基础上,结合系统实际,省物价局制定了《全省物价系统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并将有关工作进展和成效及时报省局综合调控处。

 

                                                                                                                 陕西省物价局
                                                        2016年10月19日
                          

 


附件


全省物价系统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
五年规划(2016—2020年)


  
   “六五”普法期间,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省各级物价部门认真落实“六五”普法规划部署,紧密围绕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中心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制度机制,深入学习法律法规,大力开展法治宣传,扎实推进法治机关建设,全面完成“六五”普法规划各项任务,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广大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开展工作能力显著提高,各项工作逐步纳入法治化轨道,形成了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新局面,为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保障作用。
  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全面依法治国作出了重要部署,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部署,做好全省物价系统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全国发展改革系统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发改法规〔2016〕2168号)和《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委宣传部、省委普法办、省司法厅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陕发〔2016〕21号)精神,结合价格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按照全面依法治国新要求,紧紧围绕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目标任务,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推进法治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与依法治价相结合,加强法治机关建设,提高物价干部法治意识和法治能力,为谱写陕西追赶超越新篇章营造良好的价格环境。
    (二)主要目标
  法治宣传教育机制、方式方法和实效性进一步增强,物价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工作能力进一步提高,职权法定、运行规范、公开透明、权责统一、廉洁高效的价格法治机关基本建成,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工作制度进一步健全,价格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在全社会得到广泛普及,有利于各项价格工作顺利推进的社会氛围进一步形成。
    (三)工作原则
 1、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紧围绕“十三五”时期全省价格调控、改革、监管、服务工作重点任务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深入推进法治机关建设,提高价格工作法治化水平,推动价格改革向纵深发展。
  2、坚持分类指导、注重实效。针对价格监测、成本监审、定价听证和决策、价格监督检查、价格举报、价格认证等业务特点和实际需求,加强分类指导,实施精准普法,不断提高法治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力戒形式主义。
    3、坚持学用结合、普治并举。坚持普法与依法治理有机结合,以普法引领法治实践,以法治实践促进普法,把法治机关建设作为“七五”普法的主线,统筹业务、党务、队伍等各方面制度建设,不断提升依法治价水平。
    4、坚持上下联动、形成合力。坚持全省物价系统“一盘棋”,加强上下联动,统筹安排,突出特色,培育亮点,共享资源,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共同推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再创佳绩。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深入开展法治学习培训
    1、明确学法任务。一是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和讲话精神,了解和掌握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和总体要求,增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增强全系统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二是学习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提高全系统干部的宪法意识和宪法观念,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三是结合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组织党员干部深入学习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规,充分发挥正面典型倡导和反面案例警示作用。四是重点学习并熟练掌握与价格工作密切相关的市场经济领域的法律法规,对即将修订和新颁布的《价格法》、《陕西省价格条例》、《陕西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时组织开展专题学习培训,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依法履行职责。
  2、突出重点对象。一是抓好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带头学法用法,推动领导干部带头厉行法治、依法办事,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二是突出新录用公务员法治教育,使新录用公务员在入职之初就能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意识和制度观念,形成遇事找法律依据、办事依法定程序、解决问题用法律手段的行为习惯。三是突出行政执法人员学法,促进行政执法人员熟练掌握履行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提升依法行政能力。
  3、健全法治学习制度。一是坚持领导干部学法、讲法制度,完善和落实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的制度,采取定期确定自学知识点、适时开展集中学习讨论、按季度进行督促检查等方法,保证自学和集中学习时间和效果。二是加强法治培训。把法治教育纳入干部教育培训总体计划,在各类培训课程中融入法治教育内容,保证法治培训课时数量和培训质量,省局将邀请法律顾问定期组织专题法治讲座,举办各类法律法规学习班,各地也要在举办的各种综合性培训中增加依法行政方面的内容。三是完善法治能力考核评价制度。建立健全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制度,把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情况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把法治观念强不强、法治素养好不好作为衡量干部德才的重要标准,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
  (二)大力开展法治宣传
    1、认真落实普法责任制。一是要根据承担的行政执法职能,认真梳理执法职责,明确普法工作重点和责任分工,建立领导责任机制和工作考核机制,切实履行普法责任。二是建立行政执法人员以案释法制度。在行政执法、行政复议、信息公开工作中,广泛开展以案释法和警示教育,推行说理式执法,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对行政执法过程中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进行宣传,引导群众依法表达诉求、维护权利。三是强化媒体公益普法。充分利用门户网站、微博、微信等媒体,制作刊发普法公益广告,开设法治讲堂,邀请专家对社会热点开展法律解读,积极引导社会法治风尚。
    2、积极面向社会开展法治宣传。以宣传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推动法治实践为主旨,充分发挥法治文化的引领、熏陶作用。一是利用全国法治宣传日、12358价格举报电话宣传日以及《价格法》、《反垄断法》、《陕西省价格条例》实施周年纪念日开展法治宣传,增强广大人民群众对市场价格行为监管法律法规的了解,增强经营者守法经营意识。二是对《陕西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等新颁布或新修订的价格法规规章,及时开展专题宣传活动,为其顺利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三是大力宣传市场经济领域的法律法规,推动全社会树立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意识。
  3、推进法治宣传改革创新。一是创新宣传方式方法。坚持集中法治宣传教育与经常性法治宣传教育相结合,深化“法律进机关”主题活动,完善工作标准,建立长效机制。二是创新宣传载体阵地。积极运用机关法治刊物、法治展板、法治橱窗、电子显示屏等推送法治宣传教育内容。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优势作用。充分运用互联网传播平台,综合运用门户网站、微博、微信等开展普法,推进“互联网+法治宣传”行动。三是完善法治宣传与舆情监测的联动机制。及时抓住与价格工作相关的舆论热点问题,组织开展针对性强的法治宣传。
  (三)深入推进法治机关建设
  1、健全价格法治建设。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紧密结合价格改革、调控和监管工作实际,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要求,认真总结我省价格立法工作经验和好的做法,积极参与《价格法》及相关法律修订工作。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做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等修订工作。针对我省地方性价格法规、规章中,已不适应简政放权、转变职能工作要求的部分条款,向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提出“修、改、废”的建议案。配合省人大财经委和法工委做好《陕西省价格条例》、《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配合省政府法制办做好《陕西省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修订和《陕西省收费证管理办法》的废止工作,确保价格工作依法有序推进。
  2、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严格落实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制度,建立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和有效期制度。健全规范性文件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及时公布制度,确保应公开尽公开。
  3、建立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长效机制。对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和废止,按要求完成集中清理任务,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开。实行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文本动态化、信息化管理,根据立改废情况及时作出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4、优化价格决策程序。一是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明确决策主体、事项范围、法定程序、法律责任、决策流程。二是严格实行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重大价格决策事项应当事先交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三是建立重大决策公众参与制度。利用门户网站、微博、微信等加强公众参与,建立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四是健全专家论证制度。重大决策应充分听取有关研究机构、专家意见,提高价格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五是积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制度。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2017年底前县级以上物价部门普遍设立法律顾问、省局和具备条件的市县物价部门设立公职律师。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之前、起草论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听取其意见。六是建立重大价格决策后评估机制。积极引入第三方评估,逐步实现后评估工作常态化,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进行政策调整,确保决策落到实处。
  5、全面提升价格行政执法水平。一是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裁量标准。二是严格执行有关行政执法规定。全面落实《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受理办理价格举报案件,开展价格行政执法,实施价格行政处罚。进一步落实《价格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审查规则》,明确价格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审查的具体方式和内容。严格执行《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根据价格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等实施具体的行政处罚。贯彻执行《陕西省价格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提高执法规范性和透明度,树立价格行政执法队伍良好形象。三是创新行政执法和事中事后监管方式。完善12358价格监管平台建设和应用,在价格执法过程中推广“双随机、一公开”,建立和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6、加强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一是健全行政应诉工作机制。各地要明晰行政应诉工作职责分工:法治工作机构牵头组织行政应诉工作并办理相关程序事项;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机构负责提出答辩意见并出庭应诉。健全依法出庭应诉制度,尊重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二是依法受理、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推进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正确使用法律依据,注重运用调解、和解等方式解决行政纠纷。对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坚决做到该撤销的撤销、该变更的变更、该确认违法的确认违法,确保行政复议决定的合法有效。三是建立实施行政复议违法案件通报制度,充分发挥行政复议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四是加强行政复议和应诉能力建设。确保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加强相关培训工作,适时组织开展复议文书、案件评比活动,提高工作人员素质。
  7、完善机关工作制度,提高法治化、规范化水平。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公文运转、信访举报、保卫保密、档案管理等工作制度,使行政运转更加顺畅、保障措施更加到位、工作程序更加规范、工作效率进一步提高。
  三、组织领导和保障实施
  “七五”普法规划从2016年开始实施,至2020年结束。各地物价部门要根据本规划,认真制定本部门“七五”普法规划,深入开展宣传,全面组织实施,在2018年和2020年分别做好中期检查和终期评估,确保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物价部门要成立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把法治宣传教育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与其他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精心组织实施“七五”法治宣传教育规划,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定期听取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情况汇报;分管领导亲力亲为,督促“七五”普法规划任务落实。要高度重视法治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进一步争取增加编制和职数,选配专业素质较高的人员充实法治工作岗位,关心解决相关人员的成长、待遇等实际问题。
    (二)加强总结交流。省局针对“七五”普法不同阶段工作任务和存在的突出问题,适时组织座谈研讨,联合调研,加强系统交流。依托省局门户网站“依法行政”专栏,交流各地工作动态和成果,宣传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各地要指定信息联络员,及时上报本部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和法治机关建设进展情况及成果,反映存在的问题和意见建议,信息报送情况作为“七五”普法中期督查和终期总结验收的重要内容。
  (三)加强经费保障。各级物价部门要积极争取财政部门的支持,把法治宣传教育相关工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确保“七五”时期经费投入不低于“六五”时期水平,保证普法工作正常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