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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陕西省价格认定工作法治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6-03-28 09:18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神木县、府谷县价格认定机构:

为适应价格认定工作的新形势,认真贯彻实施《价格认定规定》,进一步提高全省价格认定系统法治工作水平和业务质量,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开展价格认定法治建设年活动的通知》(发改价格证综[2015]280号)精神,结合我省价格认定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陕西省价格认定工作法治建设年活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陕西省价格认定工作法治建设年活动方案》

陕西省价格认证中心

2016年3月11日

附件:

陕西省价格认定工作

法治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

为适应价格认定工作面临的新形势,认真贯彻实施《价格认定规定》,进一步提高全省价格认定法治工作水平和工作质量,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开展价格认定工作法治建设年活动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认真学习贯彻全面依法治国精神,落实省政府关于法治政府建设决策部署,结合《价格认定规定》实施,进一步加强价格认定工作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更好地保障纪检监察、司法、行政执法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顺利开展。

(二)工作目标

提高价格认定人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的能力,增强全系统依法认定意识、岗位责任意识、风险防控意识,全面达到价格认定行为客观公正、价格认定过程程序公正、价格认定结论实体公正的法治要求,进一步提高价格认定工作质量。

二、工作任务

(一)深入学习宣传,增强法治意识

一是认真组织学习,提高思想认识。各级价格认定机构要认真组织学习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国家发改委印发的《价格认定规定》、《陕西省价格条例》及《陕西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条例》和省委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学法用法工作的意见》,围绕法治建设年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结合本地工作实际,深入学习讨论,充分认识加强价格认定工作法治建设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工作人员的依法认定意识、岗位责任意识、风险防控意识。

二是开展专项培训,强化法治观念。以《价格认定规定》为核心内容,分级开展培训。省级培训做到市、县、区认定机构负责人全覆盖,市级培训做到从业人员全覆盖。培训后,以市为单位组织考试,检验学习效果。同时,在全省价格认定系统组织开展《价格认定规定》知识竞赛活动,并对成绩优异者给予一定奖励。各类业务培训也要加入法治学习内容,强化价格认定人员的职权法定、程序规范、公开透明、权责统一意识和法治思维。

三是加强舆论宣传,扩大社会认知度。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多种载体、媒介,主动向纪检监察、司法、行政机关宣讲《价格认定规定》有关精神,面向社会,广泛宣传价格认定系统推进法治建设的突出做法、成效和加强制度创新的成果,树立价格认定系统依法认定的良好形象,提升价格认定工作的社会认知度。组织开展《价格认定规定》学习征文活动,做好省政府官方网站有关价格认定工作在线访谈节目。将宣传工作纳入全省价格认定工作考核体系,实施价格认定宣传“零业绩”一票否决制。各级价格认定机构要确定宣传工作负责人及联络员,主动谋划,精心组织本辖区价格认定宣传工作。

(二)查找存在问题,认真进行整改

一是认真开展自查。各级价格认定机构要以案卷评查为抓手,以问题为导向,对近年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系统的梳理和检查。针对受理、实物查验、市场调查、分析测算、作出认定结论、案卷整理归档等各个环节,认真查摆存在的问题;对照中、省制定的各项价格认定规范、规则、办法,检查价格认定工作制度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工作中是否存在执行不严不实问题;对照党风廉政纪律,检查廉政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情况,查找价格认定工作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薄弱环节和风险节点。各地自查情况及时上报省价格认证中心。

二是组织交叉大检查。省价格认证中心将结合今年案卷考评和年度考核工作,组织对全省价格认定机构业务开展情况、制度执行情况、廉政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检查人员抽选各地价格认定机构负责人和业务骨干组成,检查采用交叉检查,现场打分方式进行,检查结果在全省范围内通报。

三是积极整改提高。各地价格认定机构要针对查找出来的问题,认真分析原因,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和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建立问题台账,明确整改时限,逐项抓好整改落实。

(三)加强建章立制,建立长效机制

各级价格认定机构在法治建设年活动中,要注重采用多种方式,建立加强价格认定工作法治建设长效机制。要针对存在的问题,加强建章立制,依制度办事,靠纪律管人。

一是做好价格认定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制订、修改、废止工作。各级价格认定机构要按照国家发改委第31号令和《价格认定规定》要求,对已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及时修改或废止。省价格认证中心做好《陕西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的制定工作,使我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有据可依。各地要结合实际,积极运用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做好价格认定工作配套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同时,要探索和研究社会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问题,积极应对可能出现的各类事件。

二是健全完善价格认定工作制度。各级价格认定机构要以对价格认定依据进行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审查,对价格认定结论进行内部审核、集体审议为重点,强化内部审核监督,建立和完善各项工作制度。按照《价格认定规定》要求,省价格认证中心将积极配合国家开展复核人员资格培训,做好价格认定复核工作的衔接,指导设区市开展价格认定复核工作。同时,在全省建立市级复核案件月报制度,每季度通报全省价格认定复核情况。各地要加强与纪检监察、司法及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的沟通协调,规范和完善价格认定复核工作程序。

三是建立廉政风险评估制度。各级价格认定机构要结合价格认定工作实际,逐级建立价格认定廉政风险评估制度,健全廉政风险防控体系,明确价格认定工作风险点,提高价格认定人员防控风险意识,在做好工作的同时最大限度地规避风险。要开展经常性的法律学习、警示教育,培养自学遵纪守法、严格按制度办事的行动自觉。要研究建立重大错误价格认定案件内部通报制度,发挥警示作用。

三、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1-3月)

省价格认证中心制定并印发实施方案,各设区市根据《陕西省法治建设年实施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辖区法治建设年实施方案。召开部署会议,统一思想,凝聚合力,全面启动法治建设年活动。

(二)工作实施阶段(4月-9月)

按照制定的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有计划、有步骤地认真扎实开展活动,确保各项工作取得实效。

1.学习培训。4月10日前,省物价局完成对市、县(区)价格认定机构负责人培训。5月31日前,市级价格认定机构完成对本辖区从业人员培训。6月30日前,省价格认证中心组织完成全省《价格认定规定》知识竞赛活动。

2、工作自查。6月30日前,各级价格认定机构完成本单位价格认定业务开展、制度执行情况自查,上报自查工作总结。

3、交叉检查。7月31日前,开展全省价格认定工作交叉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

4、整改落实。9月30日前,各级价格认定机构完成本单位规范性文件的制、修、废工作,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及时收集开展价格认定法治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在吸收借鉴的基础上加以巩固和提高,并整改落实到位。

(三)总结阶段(10月-11月)

全面深入总结价格认定工作法治建设年活动开展情况,10月30日前将工作总结报送省价格认证中心。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价格认定法治建设工作,省物价局将成立以分管局领导为组长,省价格认证中心负责人为副组长,各设区市价格认定机构负责人为成员的价格认定法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活动的学习、宣传、检查、整改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全省价格认定法治建设年活动开展和落实,对各地法治建设年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价格认定法治建设年活动领导小组组长:朱亚利

领导小组副组长:柏 松 田洪海 蒋勇军 张宗元

领导小组成员:付西京 田新军 张小林 卫保生 丁亚民 慕建新 姜进艇 李 天 刘申安 陈 斌 张晓娟 任建立 王富昌 闫永平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蒋勇军

五、工作要求

1、坚持统筹兼顾。各级价格认定机构要切实增强参与价格认定法治建设年活动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把法治建设年活动贯穿在落实《价格认定规定》、推进价格认定机构转性更名、提高价格认定业务质量、加强价格认定队伍建设等各项工作中,通过开展法治建设年活动,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促进价格认定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2、突出考核奖惩。法治建设年活动结束后,省价格认证中心按照国家中心的统一安排,将在法治建设年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个人推荐到国家中心参加相关评比活动。未开展法治建设年活动、未向省中心报送工作安排方案和工作总结的单位,取消各类考核、评比资格。

3、建立长效机制。价格认定法治建设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各级价格认定机构要通过法治建设年活动,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牢固树立法治建设永远在路上的意识,努力提高系统干部的依法行政能力和工作水平,努力建立一支精通业务、崇尚法治、素质优良的价格认定工作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