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韩城市物价局,府谷、神木县物价局,陕西燃气集团公司,陕西延长石油集团公司,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石油天然气销售长庆分公司,中石化天然气分公司,中石化华北油气分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并进一步推进价格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688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家核定的上游企业供我省非居民用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为每立方米1.34元。中石油天然气销售长庆分公司供我省靖西线和陕北地区城市燃气公司非居民用气实际门站结算价格,由供需双方按省政府与中石油协商一致的原则和意见制定;中石化所属企业供我省非居民用气门站结算价格,由供需双方参照中石油供我省门站价格协商确定;延长石油集团公司供我省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结算价格,由供需双方按照国家通知精神协商确定。
二、省天然气公司供各城市燃气企业及直供用户的非居民用气结算价格在现行价格基础上每立方米降低0.63元。各城市非居民用气和车用压缩天然气销售价格由各设区市物价部门尽快安排调整,释放降价红利。
三、按照国家要求我省居民用气和化肥用气价格不作调整。
本通知自2015年11月20日起执行。
附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并进一步推进价格市场化改革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
2015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