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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价格认定规定》的通知

来源: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5-11-23 16:18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韩城市物价局,神木县、府谷县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价格认定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25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价格认定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国家发展改革委为贯彻党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精神,加强价格认定工作法制建设而印发的重要文件。《规定》的发布实施,对进一步规范价格认定工作,促进价格认定工作依法开展,更好的发挥价格认定工作作用,保障纪检监察、司法、行政工作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全省各级价格认证机构要高度重视,采用多种方式,组织价格认定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制定《规定》目的、意义和作用,全面掌握《规定》确定的价格认定工作性质、职责、原则、程序和要求,为认真贯彻实施《规定》奠定扎实基础。

《规定》是全省各级价格认证机构依法开展工作的重要依据,各级认证机构要结合自身工作实际,认真贯彻实施。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一是将目前的工作名称统一为“价格认定”,各地要在相关工作中注意逐步统一使用这一工作名称,并主动做好向有关机关的宣传、沟通、解释工作;二是做好价格认定工作的定性定位,按《规定》中明确的价格认定工作性质和内容,对现有工作职责、工作任务进行调整、充实和落实;三是注意和掌握《规定》在价格认定程序、复核时限、重大和疑难事项复核环节的听证、座谈等方面规定的新内容和新要求,现有工作内容和要求与《规定》不一致的,应进行修改。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价格认定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

2015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