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管农发〔2020〕35号
杨陵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局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农业财政专项项目和资金管理,规范项目管理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陕西省农业财政专项项目管理办法》、《陕西省省级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杨凌示范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示范区现代农业和乡村发展局会同示范区财政局制定了《杨凌示范区农业财政专项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杨凌示范区现代农业和乡村发展局 杨凌示范区财政局
2020年5月18日
杨凌示范区农业财政专项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财政专项(以下简称农业专项)项目和资金管理,明确管理责任,规范管理程序,保障项目质量和资金安全,充分发挥项目效益,根据《陕西省农业财政专项项目管理办法》、《陕西省省级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杨凌示范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杨凌示范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省级以及示范区财政预算安排的农业专项项目。中央、省级和示范区另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农业专项项目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公开、公平、公正;依法合规、集体研究、民主决策、程序规范;责权统一,分级负责。
第四条 农业专项项目实行统一综合、归口分工负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杨凌示范区现代农业和乡村发展局(以下简称示范区农业局)作为示范区农业专项项目管理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中、省及示范区本级农业专项项目的储备、申报、评审、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管理工作,并受省农业农村厅委托,对相关农业专项项目组织验收。
第六条 杨凌示范区财政局(以下简称示范区财政局)作为财政资金管理行业部门,主要负责本级农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会同示范区农业局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及下达财政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 杨陵区农业农村局、杨陵区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别负责杨陵区农业专项项目的储备、申报、评审、组织实施、监督检查、资金拨付、绩效评价等管理工作,并根据权限分工或受示范区农业局委托,对相关农业专项项目组织验收。
第二章 项目储备申报
第八条 农业专项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库制度。项目储备入库是农业专项预算编制、项目申报、日常管理的基础和重要依据。项目储备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规范化管理,实行分类储备、动态管理。
第九条 示范区农业局负责项目库建设工作。年内申报立项的项目,原则上优先选择项目库中的项目。
第十条 农业专项采用项目法或因素法安排。
第十一条 按照项目法安排的农业专项由示范区农业局负责,根据申报指南组织申报,竞争立项。属中省农业专项的,择优选择报省农业农村厅评审后,填写项目库系统,完成网络申报;属示范区本级农业专项的,由示范区农业局组织评审后,择优确定。
对于按照因素法安排的中省农业专项以及本级农业专项,按照中省和示范区政策要求、任务清单和资金预算,结合实际情况,由示范区农业局筛选批复实施项目。
第十二条 农业专项项目申报,由示范区农业局规划项目科具体负责,依据申报指南组织申报。若中央、省级专项没有下达项目申报指南的,按照项目要求编制项目申报指南后组织申报。项目申报指南应在政务信息网站或示范区农业局官方网站及时公布。项目组织申报应充分听取各业务科室的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 示范区本级专项资金审批,预算额度在2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党工委、管委会分管领导审定;额度在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项目由党工委、管委会分管财政的领导审定;额度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管委会常务会审定。示范区本级专项资金审批政策重新调整的,从其调整后的规定。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逐级上报,示范区农业局负责全区项目的申报工作。杨陵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杨陵区项目的遴选申报工作。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杨凌职业技术学院、陕西省油菜中心、示范区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等单位向示范区农业局直接申报。
第十五条 同一项目单位(含同一实际控股人的企业单位,农业行政事业单位除外),农业财政专项原则上每年度只允许申报一个类别专项,避免多头申报。
第三章 项目评审
第十六条 项目法管理的竞争类项目实行评审制度。由示范区农业局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评审必须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十七条 评审程序:
(一)评审准备。由规划项目科会同业务科室制定具体评审方案和评审标准,组建评审小组。评审小组应由项目管理、专业技术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人员组成,成员人数一般为5人(含)以上单数。
(二)现场考察。评审小组对申报项目进行实地查看,形成现场勘查意见。勘查内容主要包括:拟申报项目单位及项目基本情况、建设用地、环保审批场地建设条件情况等。
(三)材料审核。评审小组对项目申报单位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审阅,形成材料审核意见。材料审核重点:项目规划布局、建设方案、财政支持环节、投资估算、资金来源、绩效分析等。必要时可要求项目申报单位针对有关情况进行补充说明。
(四)评审结论。评审小组综合现场勘查和材料审核意见,提出拟推荐申报的项目名单。
第十八条 拟推荐申报或支持的项目原则上应在政务信息网站或示范区农业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专项名称、主(监)管部门、申报(实施)单位、项目法人、申报条件、建设内容、绩效目标、申请(安排)财政资金规模和使用方向等相关信息。
公示无异议后,按有关程序审核后上报或予以立项。
第十九条 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立项。
(一)不符合申报指南下达的投资方向、建设内容和法人资格等申报条件;
(二)未按规定完成前期准备工作,涉及用地、环评等手续不全、不具备开工条件或未按规定时间程序申报的项目;
(三)项目申报书存在严重缺陷;
(四)项目主体就同一建设内容重复申报;
(五)以前年度下达的项目存在严重违规现象,被检查通报批评或媒体曝光;
(六)申报单位或其负责人被法院、银行列入失信、信贷违约黑名单,不具备基本的诚信资格;
(七)上年度绩效评价存在不合格项目的单位;
(八)其他违反法规制度和政策规定的项目。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本级预算批复文件下达后,示范区农业局根据批复内容下达项目计划文件。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收到项目计划文件15个工作日内,根据项目计划任务编写上报实施方案,由农业部门审批并抄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据此下达项目资金文件。
杨陵区10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实施方案,报示范区农业局备案;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实施方案,报示范区农业局审批。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在实施项目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招投标、合同管理、监理等制度。
第二十三条 为节约使用资金,对农业专项项目实行第三方机构代理招标办法或政府采购等制度。
(一)货物、服务类项目,采购预算项目在150万元(含)以上,必须公开招标。
低于上述标准高于30万元(含)应采取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采购方式。低于30万元可自行选择采购方式。
(二)工程类项目,施工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含)以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必须公开招标。
低于上述标准高于50万元(含)应采取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采购方式。低于50万元可自行选择采购方式。
(三)示范区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参照项目实施当年《陕西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执行,示范区各国有企业参照《杨凌示范区国有企业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执行。采购限额标准有变化的,从其项目执行当年标准。
第二十四条 农业专项项目的施工应该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监理机构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工程质量、投资使用、建设进度等内容进行监督管理。土建或田间工程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农业财政项目或房屋类建筑面积在1000㎡以上的农业专项项目必须由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第五章 项目变更
第二十五条 农业专项项目批复下达后,项目单位必须严格依照批复文件执行,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实施主体、建设地点、规模、标准等。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需按程序履行变更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 项目变更按照“谁审批、谁变更”的原则进行。项目法管理的竞争性项目,项目建设内容变更,变更部分财政补助资金在200万元(含)以下的,由示范区农业局会同示范区财政局审批,报省级备案;变更部分财政补助资金在200万元以上的,由农业农村部门逐级提出变更申请,省农业农村厅审批。
项目实施主体和建设地点变更,单体项目财政补助资金在200万元(含)以下的,由示范区农业局会同示范区财政局审批,报省级备案;单体项目财政补助资金在200万元以上的,由农业农村工作部门逐级提出变更申请,省农业农村厅审批。
第二十七条 因素法管理的中省专项,项目建设内容、建设地点和项目承担主体变更,由示范区农业局会同示范区财政局审批,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第二十八条 项目变更原则上应在省级项目资金计划下达3个月内完成。
第六章 项目绩效管理
第二十九条 示范区农业专项项目监督和管理工作由示范区农业局规划项目科具体牵头组织,业务科室做好项目实施技术指导工作。杨陵区农业农村局对辖区内农业专项项目监管负主体责任,负责杨陵区项目日常监督检查、绩效考评等。
第三十条 示范区农业局每年至少开展1次项目抽查,抽查覆盖率不低于10%。抽查内容包括:
(一)对照项目批复的实施方案督查项目实施进度;
(二)检查项目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自筹资金落实情况;
(三)督查项目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包括招投标制度、监理制度等落实情况;
(四)项目绩效落实情况。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制度要求,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强项目形成的资产管理,规范核算资产价值,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和登记手续。
第三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严格的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收集、整理和归档从项目申报到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档案资料并妥善保管。
第三十四条 农业专项资金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包括绩效目标设立、绩效运行健康、绩效评价和评价结果应用等。
第三十五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是农业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的实施主体,要指导项目实施单位提出项目绩效考评指标,并督促项目单位定期报告项目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项目单位不按规定报送实施情况的,由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项目单位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由农业农村部门商财政部门停拨资金或终止项目执行。
第三十六条 预算年度结束后,示范区农业局应对示范区农业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自评,编制绩效报告送示范区财政局。示范区财政局对自评情况进行监督审核,对有较大社会影响和经济影响的项目可进行再评价。
第七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七条 项目验收按权限分级实施。单体项目财政补助200万元(含)以上的,由项目实施单位逐级提出验收申请,示范区农业局组织初验后报省农业农村厅机关有关处(室)组织验收。20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验收申请,杨陵区组织实施的项目由杨陵区农业农村局组织初验后报示范区农业局组织验收,示范区组织实施的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直接向示范区农业局提出验收申请;10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由实施单位本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示范区农业局备案。
第三十八条 项目验收时,项目实施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验收申请报告;
(二)项目申报资料;
(三)项目计划文件及资金下达文件;
(四)项目批复的实施方案;
(五)项目建设总结报告;
(六)项目绩效自评报告;
(七)项目审计报告;
(八)项目建设过程资料,包括招投标资料、施工过程照片、实施现场建前、建中、建后照片等;
(九)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十九条 项目验收应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组织进行。验收组应由项目管理、专业技术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人员组成,原则上成员人数为5人(含)以上单数。
第四十条 项目验收主要依据:
(一)项目批复的实施方案;
(二)项目计划及资金下达文件;
(三)项目变更批复文件;
(四)中省相关管理制度。
第四十一条 项目验收主要内容:
(一)项目完成情况。现场查看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等是否符合计划文件和实施方案批复要求;
(二)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包括资金到位情况、资金支出是否合理规范、是否形成专账、资金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等;
(三)变更情况,是否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四)档案资料情况,包括档案资料是否齐全、是否归档;
(五)项目管理情况涉及的其他相关内容。
第四十二条 验收合格的项目,应出具验收合格意见,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应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无法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农业部门逐级向省农业农村厅提出项目调整或终止意见,财政部门负责缩减或收回项目资金。
第八章 资金拨付
第四十三条 专项资金拨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四十四条 中省财政预算下达之日起,原则上执行期限2个年度,到期没有完成的项目由示范区农业局发文终止,示范区财政局收回项目资金上缴国库。示范区本级农业专项资金当年下达当年完成,没有完成的由示范区财政局直接收回资金。
第四十五条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和杨凌职业技术学院申报的项目资金分两次拨付,下达资金文件时拨付70%,验收合格后拨付30%。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等新型经营主体承担的项目及种业项目,原则上分两次拨付,下达资金文件时拨付50%,验收合格后拨付50%。如遇特殊情况,根据工程进度申请拨款,经农业、财政部门现场核查情况属实后可追加拨付一次。
企业法人类承担的项目资金管理实行先建后补,项目实施完成验收后一次性拨付全部项目资金。
第四十六条 项目验收后,农业部门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拨付资金的正式文件(随文提供项目验收报告单和资金拨付申请表),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拨付剩余资金。
第九章 违规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
(一)不按项目下达的资金使用计划、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或指导意见实施项目的;
(二)滞留项目资金,影响项目实施进度的;
(三)项目实施进度缓慢,难以按期完成项目任务的;
(四)项目验收不合格的;
(五)未按规定实施项目绩效考评的;
(六)未按规定及时限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
(七)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中存在其他不规范行为的。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停止拨付项目资金或减少下年度项目资金计划;情节严重的,撤销项目收回资金。
(一)项目实施进度严重滞后,存在严重问题导致项目不能发挥基本功能的;
(二)擅自变更项目计划的;
(三)套取、挪用、挤(侵)占项目资金的;
(四)项目绩效考评不及格,未完成项目整改工作的;
(五)存在其他严重违规行为的。
第四十九条 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承担监管、监督责任的人员要尽职尽责,对因不尽职责发生问题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失职责任,对违规违纪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五十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农业专项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十一条 农业财政项目监管实行黑名单制,同一项目实施单位1年内因项目执行存在问题被示范区级及以上部门通报2次、杨陵区通报3次的,列入项目申报黑名单,停止其项目申报资格至少2年。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示范区农业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杨凌示范区农林财政专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杨管农发〔2018〕58号)同时废止。
抄送: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杨凌职业技术学院。
杨凌示范区现代农业和乡村发展局 2020年5月18日印发
省厅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