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财政局、税务局,省税务局各派出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和省委、省政府相关工作部署,支持房屋业主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租金,帮助服务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现就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2年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含单位和个人),可申请减免相应出租房屋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服务业是指:《国家统计局关于修订<三次产业划分规定(2012)的通知>(国统设管函﹝2018﹞74号)》确定的第三产业。
小微企业是指: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划分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减免租金是指:按月免收1个月(含)以上租金,通过定额或比例等其他方式减免租金,按照2022年有效合同(协议)计算,减免金额达到1个月(含)以上租金。减免租金超过1个月但不足1个半月的,按1个月计算;减免租金超过1个半月但不足2个月的,按2个月计算,以此类推。
二、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房屋业主给承租人减免房屋租金1个月(含)以上,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可向财税部门申请减免一个季度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以此类推,最多不超过3个季度。
房屋业主为部分承租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减免租金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金额按减免租金部分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房产税减免金额按免税期租金为依据计算。
三、符合上述条件的纳税人,应在分别申报2022年第二、第三、第四季度征期结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减免税申请报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权属证明、减免租金证明等资料。
符合申请2个季度以上困难减免条件的,可进行一次申请,财税部门核准后,纳税人只需在相应季度申报期进行减免税申报即可。
纳税人应对所提供资料负法律责任。
四、本通知所涉及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由县(市、区)财税部门办理。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困难申请后,涉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由税务机关核准;涉及房产税的由财税部门共同核准;各税务派出机构所涉及的核准事项,由各派出机构商收入归属地财政部门予以核准。不符合条件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等法律救助的权利。
五、在常态化疫情防控期间,为方便纳税人办理业务、简化办税程序,各县(市、区)财税部门按照“申请即予核准,事后核查”的原则,对受理的申请及时核准,并以签署意见盖章的《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代替批复文件。核准后将核准结果报市级财税部门备案。
六、经核准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纳税人须在税收征管系统进行减免税申报。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选择“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性质代码为0010011608;减免房产税,选择“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减免房产税”,减免税性质代码为0008011608 。
七、本通知自2022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已缴纳的应予减免的税款,在纳税人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或者予以退还。
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们。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22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