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示范区财政局关于规范预算单位部门集中采购工程有关事项的通知
示范区管委会各预算单位:
为强化示范区政府采购管理,健全政府采购制度规范,根据示范区管委会《关于开展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和矿产开发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现就预算单位部门集中采购工程中有关事项予以规范,请遵照执行。
一、采购方式
各预算单位政府部门集中采购工程项目时,原则上不可采取邀请招标和询价采购方式,不得使用单一来源方式。
二、规避采购
各预算单位不得将应当招标采购的部门集中采购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采购。
三、社会代理机构
各预算单位在使用社会代理机构进行代理采购时,同一年度内不得使用同一家或同一法人、控股和管理等情况的代理机构超过两次。
四、交易场所
各预算单位政府部门集中采购工程项目时,委托社会代理机构的,开评标地点统一确定在示范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自行确定开评标地点。
五、采购备案
社会代理机构在受理各预算单位采购委托后,前期报名、资格预审相关资料应及时报示范区财政局备案。代理机构在资格审查中如发现围标、串标、资料造假等符合《陕西省政府采购领域供应商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实施办法》(陕财办采[2018] 11号)第四条情况的,应及时上报示范区财政局,不得私自处理。
六、评审专家违规处理
社会代理机构在评审活动中如发现评审专家违反《陕西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陕财办采 [2018]20号)第三十六条相关规定的,应及时上报示范区财政局,不得私下处理。
七、信息公告
采购文件和公告信息必须在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网、杨凌示范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及陕西省政府采购网发布,根据需要可在其他媒体发布信息,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信息公告应按照政府采购公告相关规定格式发布。
八、档案管理
采购项目结束后,各预算单位应将采购过程中的视频音影资料及时做好备份,并送示范区财政局备案。
九、质疑或投诉处理
部门集中采购工程项目过程中,如有质疑问题出现,代理机构在答复质疑问题时,应将质疑答复报示范区财政局备案;如有投诉问题发生,采购单位和代理机构应积极配合示范区财政局进行调查处理。
特此通知。
杨凌示范区财政局
2020年6月12日